简介:【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判断国内外形势变化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历史任务。[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我们公安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本文从探究何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存在哪些实然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并阐释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统一关系。【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执法效果社会效果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面临着这样的犯罪形势及司法系统状况:犯罪率持续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大,交叉感染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轻微刑案嫌疑人反社会心理加剧,社会矛盾进一步加深,刑事司法系统随时可能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2]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整体部署,其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另外,该年度的最高检与最高法工作报告也规定了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至此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在我国得到确认并在刑事司法方面获得大力的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