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刑事司法目标提出来的"刑事司法社会效果",没能得到明确的界定,在操作层面也欠缺具体的制度设置,因而为当事人、舆论媒体或者公权力干预司法提供了载体,给司法带来了困扰。结合刑事司法的现状与目标,"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应当是指从侦查、公诉、审判到刑罚执行的广义刑事司法就有关刑事治理效果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回应。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应在当前法律制度提供的框架内,由法官"代言"社会,充分运用当前的制度空间,利用公权力的支持和学界的技术援助,对案件作出符合社会期待的处理。检验法官有否"代言"社会的最佳选择是判例制度,通过判例的公开、评价、选择与淘汰,不仅有助于排除外力对司法的干预,激励法官与学者服务于刑事司法社会效果,还能为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累积经验,从而形成一种稳定而不失灵活的刑事司法制度。
简介:近年以来,单位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成立单位犯罪作为减轻自然人刑罚的理由甚至辩护理由,这就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从英美法系较为成熟的法人犯罪理论来看,法人责任的根据主要有“原生责任说”与“次生责任说”两种模式。我国的单位犯罪理论正是基于“次生责任说”的固有观念,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采用“原生责任说”的认定模式,独立考察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因此,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须严格区分,既成立单位犯罪又成立自然人犯罪的,自然人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关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作为某一罪名主体的情形下,在定罪和量刑标准上单位犯罪应当与自然人犯罪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