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公安、法院、司法、民政、妇联、媒体、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多部门单位联动不断推进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初步形成了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这些部门职责范围比较宽泛,反家庭暴力服务还在实践中探索和深化。现在笔者在社会工作视角下从遭受家庭暴力者寻求帮助的原因入手,总结个案服务、小组工作坊以及社区活动等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服务经验并进行分享,尝试深化细化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服务。
简介:“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