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保护范围,却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立法释明,这一立法缺陷不仅带给司法审判一定程度的尴尬与困窘,而且不利于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合理界定。而界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需要了解其外观特征外,尚应当考虑空间、时间、情感、经济与生活等几个方面的共同要素,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因其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别的个体要素,从而合理确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应然范围。
简介:“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简介:摘要随着教育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素质教育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且,美术与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将美术教学和生活相融合可以从多方面实现,可以从生活创造美术教育课堂的情景,可以更好地极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想象能力,引导学生欣赏作品,感悟艺术的语言。将生活融入到美术课堂中可以激发课堂教学的活力,培养学生美术学习的动力,自己发现美好的能力和自主的创新能力。将美术带入实践活动是对美术的一种探索,将实践活动中融入美术使得生活更加得美好与可爱。所以今天,我们探讨如何将初中美术教学与生活的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