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家庭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和谐,首先家庭内部必须要和谐。家庭好比一个健康人的肢体一样需要由无数的健康细胞组成,家庭暴力则是病菌破坏细胞。在西方国家平均每6秒至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家庭暴力看似是家庭成员血缘关系之间的家务事问题,但却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它不仅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而且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的、不协调的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破坏力,阻碍社会发展的进程,对此,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并在一定范围和领域进行了探讨与研究,但从总体情况上看,目前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知程度不够、研究及其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所采取的防止对策和措施不力。所以对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因为反对家庭暴力是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的新课题。
简介:“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简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保护范围,却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立法释明,这一立法缺陷不仅带给司法审判一定程度的尴尬与困窘,而且不利于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合理界定。而界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需要了解其外观特征外,尚应当考虑空间、时间、情感、经济与生活等几个方面的共同要素,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因其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别的个体要素,从而合理确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应然范围。
简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颁布以来,填补了中国法律在家庭暴力侵犯案件中的法律空白,首次将家庭成员之家的和睦相处和人权保障明确出来,为合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和精神健康提供了法律援助武器。但由于中国封建历史和社会风俗的长期影响,在短期内,该法在适配和应用方面,还存在诸多机遇和挑战,尤其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实操难点。在法律适用配图政策方面,一些制度职责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活动效果的辐射面还不够,在结合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文认为如何从强制性制度逐步转换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治理是根本解决之道,通过健全乡镇(街道)、村等社区组织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咨询、调解、督办等制度,细化分解和增进居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理解,通过这一系列对社区作用的逐步分解配套,有助于对制定该法的适配政策提高一定的针对性。
简介: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会导致婚龄阶段性别失衡,然而女性数量的稀缺并不意味着女性必然会获得更高的婚姻和家庭地位。文章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婚龄期性别比偏高地区的妇女将更有可能遭遇家庭暴力的伤害,进一步分析发现,性别失衡加剧女性遭受不同类型的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风险。文章对性别失衡对家庭暴力影响的作用机制作出进一步探究,发现性别失衡会导致婚姻匹配失衡,以夫妻间阶层差、年龄差为主要体现形式的异质婚姻可能是加剧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研究还对提高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缓解性别比失衡对降低女性遭遇家庭暴力风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讨论。
简介:一般理解的暴力是一种强制力,它由作为施暴者的一方强加于受暴者的另一方,以达到施暴者贯彻自身意志的目的。在文化学框架下讨论暴力概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暴力为人类所独有的属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借助挪威政治学理论家加尔通关于"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的分类,探讨暴力概念内涵的延伸,进而将其置于不同的关联中进行考察。由此可以发现,暴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特质既体现在身体层面,又体现在符号层面;它或者直接攻击人的身体,带来伤害甚至死亡,或者进入社会关系,与权力结盟,还可进入语言秩序,左右人对世界的感知和认知。可见,无论是以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方式,暴力最终都将作用于人,它会摧毁受暴者,使之丧失自我和作为人原本拥有的一切。
简介:摘要校园欺凌中该承担更多的是成年人,如果我们不是事后补救,而是着眼于在成长中能够给予孩子更多情感支持和帮助,让他们有能力说不,保护自己,他们就不至于要带着“不必要的伤痕”走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