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初中语文课本《陈涉世家》有言:“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对该句中的“剑挺”,课本解释为“剑拔出鞘”,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有三:①尉“笞广”,即已对广实施了鞭刑,证明他尚未起杀广之心,如果有杀心,何不先拔剑而杀广?②如果剑是被尉拔出鞘的,剑把子应当是被尉攥在手里,赤手空拳的吴广岂能轻易夺到?更何况吴广倘若搏斗夺剑,也一定需要一些时间,另一名尉岂能袖手旁观,坐观同伴被夺剑而杀?③这一解释语法上有问题。“剑挺”释为“剑拔出鞘”,“尉剑挺”则为“尉剑拔出鞘”。“尉剑拔出鞘”到底是“尉的剑”拔出鞘,还是“尉/剑拔出鞘”,即尉是主语,“剑拔出鞘”是谓语?若为前者,“尉剑”是一对直接成分,注释显然破坏了结构层次;若为后者,则不合古汉语句法规则。按古汉语句法应说成“尉以剑挺”之类的句子。由此可见,这一解释是错误的。其解释依据大概出自《说文解字·手部》:“挺,拔也。”《唐睢不辱使命》中“挺剑而起”的“挺”便是“拔”之意。
简介: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
简介:摘要:1916年,杜威著成教育界中经典性的巨作《民主主义与教育》,一套具有体系的实用主义教育哲学从此建立起来,其中他提出的教育目的观——“教育无目的论”自传入中国开始便一直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学者们的争议和诟病。良好的目的的标准应该具有现实需要性、动态灵活性、协调性与多样性。通过了解杜威对目的的性质与标准以及“教育无目的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来源,笔者认为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是民主社会理想的集中体现,是尊重儿童地位的直接表达。
简介:摘要:“历史解释”素养是五大素养中的“核心能力”,也是高中生学习历史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复习探究课《东风与西风:中国官员选拔制度初探》为例,从有效设计立意,整合教学资源;注重史料解读,立足解释根本;引导合作探究,注重解释过程三个方面浅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