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杜威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现代派教育的典型代表,他以实用主义哲学观为指导,提出并亲身实践了许多独特的教育理论:全面阐释了教育的本质,"教育即生长、即生活、即经验的继续不断的改造";提出了"儿童中心主义"、"学校即社会"、"从做中学"的教育原则;构建了"活动中心、经验中心、学生中心"的现代教育理论模式;他的"教育无目的"理论认为不存在有"教育过程以外"的目的,教育目的只存在于"教育过程以内".其上述见解开启了教育理论史上的崭新篇章,对当时美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教育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批判地借鉴杜威的教育目的理论,对我们确定当前的高等教育目的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简介: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含义,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一般认为,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所有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还有观点认为,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对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另有观点认为.刑事司法解释既包括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也包括不同层次法院的法官在审判中对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从这些不同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论分歧主要集中于解释的主体。因此,分析、探讨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司法解释的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刑事司法解释主体的种类刑事司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是有权解释,即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这是不用争辩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不应视为刑事司法解释。因为它只对个案具有效力,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那么,到底哪些主体可以对刑事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呢?如前所述,一般认为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
简介:众所周知,康德写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弥合前两个批判之间的裂缝,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从而完成他的整个批判哲学体系.康德通过判断力来解决这两者的沟通问题.判断力之所以能够作为联结彼此的中介,关键在于它的一个先验原则--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自然的合目的性包括"形式的合目的性"与"质料的合目的性",亦即主观的合目的性与客观的合目的性两种,它们或者是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或者是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前者是中的"审美判断力批判"部分,后者是"目的论判断力批判"部分.正是对审美判断的探讨,使我们发现仅仅依靠主观的纯粹形式的合目的性来沟通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不够的,还需要自然在"质料"上的合目的性,亦即自然的客观的合目的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将自然界看成一个由低到高不断进展的目的系统,因而使得从自然到自由的沟通成为可能.
简介:初中语文课本《陈涉世家》有言:“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对该句中的“剑挺”,课本解释为“剑拔出鞘”,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有三:①尉“笞广”,即已对广实施了鞭刑,证明他尚未起杀广之心,如果有杀心,何不先拔剑而杀广?②如果剑是被尉拔出鞘的,剑把子应当是被尉攥在手里,赤手空拳的吴广岂能轻易夺到?更何况吴广倘若搏斗夺剑,也一定需要一些时间,另一名尉岂能袖手旁观,坐观同伴被夺剑而杀?③这一解释语法上有问题。“剑挺”释为“剑拔出鞘”,“尉剑挺”则为“尉剑拔出鞘”。“尉剑拔出鞘”到底是“尉的剑”拔出鞘,还是“尉/剑拔出鞘”,即尉是主语,“剑拔出鞘”是谓语?若为前者,“尉剑”是一对直接成分,注释显然破坏了结构层次;若为后者,则不合古汉语句法规则。按古汉语句法应说成“尉以剑挺”之类的句子。由此可见,这一解释是错误的。其解释依据大概出自《说文解字·手部》:“挺,拔也。”《唐睢不辱使命》中“挺剑而起”的“挺”便是“拔”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