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运作本质是法官释法与造法,法院通过释法与造法而创制的先例或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要义不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从先前的判例得到借鉴和指导,而在于它把判例看作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规则与原则。在英美法的判例制度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先例的约束,但法官对待先例具有广泛的酌处权。先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遵循先例;二是区别先例;三是创制先例与推翻先例。因此,对待先例的推理类型可以概括为:遵循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区别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创制先例和推翻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其推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例推模式与类推模式、区别模式、衡平模式与否决模式。而且公开判决理由是通过对话与交流达成共识或多数意见以寻求法律适用统一性或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安排。
简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劳动舍同制职工郭某与某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某任财计科副科长,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不久,该厂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郭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郭某调离财计科到车间当工人。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郭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恪遵守。该厂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在主管部门干预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
简介:理性是人类宝贵的财富,所有的人造物都包含了人类智慧。理性也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强调公共政策是由理性行动者之间互动产生的,从理性的视角看待政策过程所产生的理论又被称之为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植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它主张基于同样的人性假设看待经济、政治和道德。由于学科的分野,目前形成了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和政治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它们对于公共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前者从成本收益分析、多属性效用出发,讨论什么样的公共政策符合理性原则,以及如何在公共政策中思考理性个人的策略互动实现激励兼容。后者从规则和结构出发,讨论什么样的政策过程结构有利于生产合宜的公共政策,避免“衰退公共政策”的产生。这些不同视角,形成了政策过程的理性选择理论谱系,主要包括效用理论、多属性效用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博弈论等。良好的公共政策是重要的,而产生这一公共政策的土壤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