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施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对于法律推理,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很少进行研究,认为那是属于法律逻辑学者的“专利”。但由于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科学,法律逻辑学者的注意力一时还没有集中到此问题上来。只是近几年来,有一些学者借鉴国外(英、美、德及前苏联、东欧等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情况,认识到研究法律推理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应是法律推理问题。但认识与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学者们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还是少之又少,这显然与法律推理的地位不相称。本文作者试图在此方面作一些探索,以期引起大家的兴趣。
简介:归纳推理是以若干个别知识为前提,根据一般寓于特殊之中的原理,推出一般知识的结论的推理。通过这种思维形式,可以从若干个别事物的特点中找出普遍的特点。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侦查人员要想获得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全部认识,往往需要运用归纳推理这种思维形式。本文将归纳推理在刑事案件中的并案作用与恢复犯罪过程的作用简述如下:一、归纳推理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并案作用在刑侦工作中,侦查人员考察若干刑事案件在某些主要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则可以推出所有这些案件均系同一罪犯所为。这就是根据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推演出来的。因此,我们把这种推演形式叫做并案归纳推理。
简介: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股份回购早已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方式,而在我国由于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它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案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做是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依据《公司法》,在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前,允许上市公司收购由与其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行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此回购案的不足之处是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回购合并的行政指令性色彩较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