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确公证的举证责任,在公证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使有关当事人及时有效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并且对其主张负责,又便于公证机关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应的证据,正确而及时地审查、核实和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对这一问题,当前论及的较少,故笔者想就此发表如下浅见:一、公证举证责任的概念公证的举证责任,是指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为证明其申办公证对象主张权利真实性、合法性而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
简介: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赖的事实根据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在证据缺失或正反证据证明力相平情况下,所负担的主张不成立的后果责任。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本质上为说服责任,也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在英美法系,法学家认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基本一致。在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范围责任说占主要地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有两大模式。其一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二为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两个模式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一致,在事实认定上,后者模式似正在趋周于前者模式奉行的法定证据主义。在中国行政程序中,主张责任、肯定性抗辩、行政实体法律事实要件分类主要用于分配行政机关之举证责任。范围责任说较好地说明了行政机关负担法律问题之拳证责任。
简介:<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职工,且原告基本是职工,这就使得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沿用一般民事案件,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理论,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势必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通常表现为企业对职工的处理,它带有明显的企业行政性质,它既是企业自身发展所必须的权利,也是社会赋予企业自身管理的一种措施;它既有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正因为如此,企业与职工两者相比较,企业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