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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应当定位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但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书是书证的证据来源之一。如此定位,有助于解决单位提供证据与证人概念的冲突问题,同时能够发挥单位作为提供证据者扩大证据来源的现实作用。对待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证据,应当区别情况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并在认证规则上予以区别对待。

  • 标签: 单位 证人证言 书证 公文书 私文书
  • 简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本文试就该罪的立法背景、概念特征、与包庇罪的区别以及法律责任做一简要介绍和分析。

  • 标签: 拒绝提供 提供间谍 浅析拒绝
  • 简介: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性和深层次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切实发挥作用.参照外国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我国应遵循利益均衡、诉讼便利和适当发挥法官职权原则,以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体系.

  • 标签: 非法证据 证明责任 负担
  • 简介:当代物理学把库仑定律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石之一。18世纪80年代,作为工程师和自然哲学家的库仑用他的扭秤进行了一系列实验,为一条自然科学定律提供了经验证据。其后,历史学家和物理学家们重复了这个实验,但发现几乎不可能得到可靠的实验结果作为证据来证明这条平方反比律。为什么在18世纪晚期的法国,这个实验可以作为证据?在对该事件证据语境的进一步历史考察中可以发现,在证据概念和有能力提供证据的人之间,存在着某种重要的历史关联。在为需证明的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语境方面,库仑在其实验中用到的扭秤装置扮演了尤其重要的角色,因为这个实验工具起到了一种传导宏观的法国启蒙理性文化的作用。

  • 标签: 证据 库仑扭秤 启蒙理性
  • 简介:犯罪是发生于过去、遗存于现在的行为,在刑案中表现为证据、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演进;犯罪又是依法应责的刑事违法行为,它沿着有罪、应责和当罚的基线反应为刑事处罚.在诉讼上,犯罪行为的确定所经历的三级递进证明过程,相对于刑事责任的三个逐步追究落实阶段,形成互为依据、互相动静的刑案网络.运用证据追诉刑事责任好似一条红线贯穿其间.而一体的刑事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生动地展示着,承合于作为文章枝叶的三大追诉阶段.

  • 标签: 证据 刑事责任 犯罪 追诉过程 追诉阶段 刑事诉讼
  • 简介:电子证据现象反映了证据的可信度问题即所有证据形式都会被修改,所有的证据形式都面临着可信度危机。证据的可信度除了与证据的取得过程有关,还与证据提供者的可信度有关。在证据取得过程合法的情况下,证据的可信度将直接取决于证据提供者的可信度。

  • 标签: 电子证据 证据可信度 证据提供者
  • 简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替代雇员受害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新的立案案由.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应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内容、举证责任承担与分配、双方过错衡平.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仍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个人向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退休返聘、大学生实习兼职等常见情形,实践中对于该类劳务关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劳务或劳动关系的识别问题.

  • 标签: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 接受劳务 过错责任 劳动关系
  • 简介: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的层出不穷,枚不胜举,且造成的损失巨大,个案损失逾亿者屡见不鲜,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与日俱增,因此,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电子信息大部分流通于网络空间(因特网、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等等),网络本身并无边界,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隔成许多领域。对传统司法管辖权来说,要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因而,我们应该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抓起,必须规范信息传播主体,只有认定这些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抑制电子犯罪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可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辅助人员等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背景,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并辅以相应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

  • 标签: 电子证据 网络提供商 电信服务商 认证机构 责任关系
  • 简介:近日,市检察院举办第四期“青年检察论坛”,侦监处、公诉处、二审处、未检办、民行处等业务处室青年干警出席参加。本期论坛以《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为主题,与会干警围绕论坛主题,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研讨交流,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 标签: 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 证据 检察院 论坛 青年
  • 简介:<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税务机关承担。税务机关提供证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合法有效呢?一、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的范围(一)证明纳税主体的证据。1.证明纳税主体是公民的证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2.证明纳税主体是法人的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主体 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 简介:摘要:互联网科技如日中天,人民消费水平与日俱增,购物方式多种多样。网络交易的普遍性导致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用户与互联网平台的中介,面临的压力和承担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本文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进行阐释,希望对可以缓解网络侵权问题,维护网络和平环境。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解决对策
  • 简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网络用户交流时,即使其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能会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连带责任,既与法理相悖,不符合立法者宣称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助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它有悖于网络传播的特性,阻碍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 简介:《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及从“QQ相约自杀案”法院判处腾讯承担lO%的责任看,不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政策考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愈发严苛的倾向。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法律形式 弱势群体
  • 简介: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相关联,因此,合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服务提供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我国确定的也是过错责任,但对于"过错"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上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过错
  • 简介: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 标签: 云计算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性质 责任承担
  • 简介:网络交易侵权纠纷不断,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比国际上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发展进程,总结出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网络交易服务平台 侵权责任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