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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任何诉讼中,证据都是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举证的风险,在医疗事故争议法律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上,既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据此,医疗机构和患者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有轻重之分。

  • 标签: 医疗事故争议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
  • 简介:摘要本文从分析一案例着手,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为21日颁布)第四条第八项中所规定的“医疗行为”之所指进行了一些思考,并认为在处理医患争议的案件中,不应将所有的由医护人员做出的行为均认定为该规定中所说的“医疗行为”,进而一律适用该规定。

  • 标签: 举证责任 倒置 医疗行为
  • 简介: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以及今后立法趋势等方面做出阐释与论述。

  • 标签: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影响 立法趋势
  • 简介:患者T为某市郊区某村电工,2001年3月29日下午4时在工作中因脚扣滑脱,从4~5米高处摔下致伤腰部,被送致X医院。据患者称,当时拍X光片2张,医师谓未发生骨折,属“软组织和肌肉挫伤”,无须特殊治疗,开了一些外用药让患者回家,此后腰部经常疼痛,但患者不能提供当天在X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手册。

  • 标签: 门诊病历 急诊病历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 医疗行为
  • 简介:证明责任分配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这一分配规则存在阻碍医学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患双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宜作如下分配:原告承担“损害结果”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当“医疗过错”成立而“因果关系”真伪不明时,医疗侵权真伪不明,此时由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科技险、基本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证明责任 分配 弊端 医疗保险体系 配套措施
  • 简介:怎样的责任认定标准才是医疗损害案件裁决中的妥当标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争执不休。《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消除这种分歧和争执带来了新的曙光。法院作为"主宰"案件胜负的关键主体,应如何把握好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认定的标准,才能真正为和谐医患关系保驾护航。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将带来的三项重大调整、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能否将患方引向法院和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责任认定应注意把握好三个结合作一初步探讨。

  • 标签: 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 推定过错 医疗意外
  • 简介:时下,不少地方和部门都出台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具有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减少工作中的敷衍塞责和渎职失责现象,比之有职无责、权责不等的状况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责任追究终归是一种“亡羊补牢”之策,并不能改变失责的事实,也不能挽回因失职失责造成的损失。要从根本上解决失职失责问题,仪有责任追究是不够的,还需要“关口前移”,使每一个承担责任的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明确责任是什么、责任在哪里。

  • 标签: 责任追究制度 公有 警示作用 责任意识 亡羊补牢 关口前移
  • 简介:多年来,公路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公路附属企业的改革也一直是整个改革的核心,各地坚持了剥离改制,加大了改革力度,公路附属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拓宽,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目前多数附属企业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它附属单位也基本做到了独立经营或承包、租赁经

  • 标签: 公路附属企业 改革 控制权 产权制度 政府管理 所有权
  • 简介:医疗过失责任,是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乃是学术界的通说。专门讨论医疗过失责任竞合问题,似乎没有必要。但随着我国《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应对其适用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医疗过失责任能否适用第122条的规定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目前,民法学界正在进行民

  • 标签: 法律性质 司法判例 立法 中国 台湾省 医疗过失责任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未予以清晰认定,导致其与生产者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划分不清,并且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苛严,而对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强化不够,同时没有明确中间环节的供应者也应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 标签: 医疗产品 医疗过误 产品缺陷 医疗机构 生产者 销售者
  • 简介: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不遵守应有的执业规则,侵犯就诊人的合法权益,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颁发,对执业医师的考试与注册制度、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等作了法律规定.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类.它们分别由《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刑法》予以规定。

  • 标签: 执业医师法 民事法律责任 身体健康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违法行为
  • 简介:处方权滥用已经成为困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难题之一,同时也是引发不断上升的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本文从处方权的定义和滥用处方权的几种情况人手,分析处方权滥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探索解决处方权滥用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

  • 标签: 药品处方 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 卫生工作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 标签: 医疗机构 药品缺陷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公益性 控制力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知情同意条款存在许多可资称道之处,比如,它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将导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坚持了“信息告知”与“诊断治疗”两种情境的区分,就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例外做出了原则规定,没有赋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终局性。但是,它也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它需要进一步凸显知情同意规则的特质、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启用“实质性信息”概念、紧缩“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知情同意 评析
  • 简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在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和公立医院改制不断深化背景下,有其独特的价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强调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又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既能满足人民群众享受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又能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既有服务、又有责任,既有竞争,又有活力的发展之路,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从生态、体系、治理角度去分析公立医院运行,更能把握和掌控其社会责任的内在逻辑,更能理解和领悟其社会责任的实践过程。

  • 标签: 公立医院 社会责任 生态 体系 治理
  • 简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其执法人员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

  • 标签: 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 卫生行政机关
  • 简介: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承担,是适用过错后果责任或只限于医疗事故责任,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不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及至医疗行政管理理论,医疗立法理论诸方面发生了碰撞.本文通过对16例医疗纠纷的总结分析,探讨医疗纠纷需适用过错后果责任而不只限于医疗事故责任。案例来源笔者于1994年底从临床和医疗行政管理、医学情报调研生涯转到执业律师的5年,在接爱咨询、受理承办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属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并直接造成损害的后果,或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并致使贻误诊疗时机而不能得到应有的

  • 标签: 医疗纠纷 过错后果责任 处理原则
  • 简介:无证行医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是指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开业行医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病员伤残.死亡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 标签: 无证行医 死亡 伤残 病员 行医执照 医疗活动
  • 简介: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并利用处方权变相向患者销售医药的行为如何定性,都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医师处方权的性质。医师的处方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同时,处方行为属于医师的职务,因此国有医院普通医师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标签: 回扣 处方权 权力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