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章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对于该条文中的“民间纠纷”一词的定义尚无统一司法解释,理论上存在分歧,实践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除此之外,规定的刑罚条件将强奸罪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法律文本规定强奸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鲁山县检察院收到强奸行为实施者家人送来的锦旗,这一事件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该制度。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是正确适用该制度,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突破。本文从民间纠纷的概念分析出发提出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主体范围,从理论与实践上阐述强奸罪和解的合理性。
简介: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作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不够科学和具体,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适用罚金极少和审判人员难以操作的现象,使得刑法所规定的罚金刑形同虚设,因此,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寻求完善和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的科学性规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数额标准作些粗浅探讨。一、现行刑法及人大单行刑事法规中所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罚金刑适用于哪些犯罪?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单行刑事法规上均
简介:<正>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