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的全面扩张始于20世纪90年代。追溯相关判例法及成文法的演进过程,英国刑事司法立法与实践不断强化认罪行为的制度性便利,认罪协商制度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张、阶段提前、分流加强的发展态势。同时,这种扩张态势与案件事实、被指控人基本权利、被害人地位之间的关系亦日趋紧张,进而引发英国刑事诉讼法整体制度框架上的协调与整合。参考英国认罪协商之制度流变,并对比中国当前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典型的相关制度,形成基于被指控人认罪行为构建从宽处置规则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案件事实真相优先原则,被指控人基本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认罪行为与从宽处置之合比例原则,协商之负面外部性最小化原则。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简介:构建多元化的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是犯罪多样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个别正义的迫切需要。我国认罪案件办理程序单一,适用范围狭小,已不适应犯罪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通过改革,实现认罪案件办理程序的多元化。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认罪协商程序;设置提审程序,增强认罪案件办理程序的正当性;针对认罪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适用书面审程序、简易程序、重罪简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简介:认罪“自愿性”的审查模式有三种,即主观审查模式、客观权利保障模式和综合审查模式.采用主观审查模式,法官可以在裁判中对多种价值进行综合权衡,并与时倶进赋予自愿性不同的内涵,但存在排除范围有限、判断标准多重、审查判断随意、裁判说理空洞等不足.采用客观权利保障模式具有结果排除反向制约取证过程,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采用法律拟制的方法化解拟制非自愿供述排除的困境、确定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等优势,但存在混淆技术性规范与权利的区别、过分强调技术性规范,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且无法对“权利清单”进行具体规定等不足.以客观权利保障模式为主、主观审查模式为辅的综合审查模式是目前较为合理的模式选择,从客观权利视角出发判断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克服了主观审查模式判断的随意性,而根据权利侵害程度对非自愿供述的原因力大小裁量决定是否排除又确保了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