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领域,合同领域中并没有关于受损害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注意到了对合同领域因违约造成相对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学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否定说学者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违约的框架之下,但是由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存在差异以及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有效的论证了我国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简介:摘要: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得到了完善,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第五十四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确立。此次修改既是法律整体性的体现同时也是对现实侵权案件频发、民众需求的一种回应,符合全球化背景之下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在该制度出台之前,对于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只单单适用补偿性赔偿或者法定赔偿,势必无法有效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如果被侵权人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侵权人获利,法院往往会适用数额上限五十万的法定赔偿,这难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简介: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简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强制性资源配置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故意侵害人承担的赔偿金超过其给知识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相适应,该制度并不会导致潜在故意侵害人以及知识产权人投入不适当的预防侵权成本,也不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相反,该制度不仅有助于遏制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而且有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因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值得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