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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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王慧芸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省湘潭市 411100

摘要:《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领域,合同领域中并没有关于受损害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注意到了对合同领域因违约造成相对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学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否定说学者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违约的框架之下,但是由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存在差异以及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有效的论证了我国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当性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进程

我国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是以《民法典》为界进行划分的,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当中。在合同领域,对其讨论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且主流观点是否定说。之后《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做出了明文规定,至此精神损害真正纳入到了侵权责任赔偿当中。但是此条款仍有限制即受损害方只有在主张侵权责任时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而言就是在《合同法》第122条中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方式,因为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诉讼管辖方面,侵权责任的举证显然要比违约责任的举证要难得多,这就使得大多数受害者不得不放弃走侵权损害赔偿路径转而通过更便捷的违约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时代发展,合同交易越来越多但传统请求权竞合模式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使得立法者开始转变思维,加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护、协助以及照顾义务。这就需要更加注重对双方当事人人身利益的保护,显然此时再将精神损害赔偿禁锢在侵权责任框架之下是不合理的。为了改进这不合时宜的局面,许多国家纷纷进行立法改革,规定在违约责任的框架之下受损害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瑞士、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相关国际法都规定了当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任意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后,我国在《民法典》中也对其进行了回应,自此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直接通过违约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一)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期望合同能够顺利的成立、实施以及完成,如果最终因为履约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落空,那么就必然会使其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当中,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大众更加注重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当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十分浓厚的家族观念,注重家庭和睦、族人之间的联系。因此回到现代社会当旅游合同、骨灰保管合同等涉及到当事人精神层面的合同出现违约行为时,受损害方就必定会遭受精神损害。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存在差异

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任意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由于二者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当受损害方做出不同选择时其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大小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影响判决结果。在归责原则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因此受损害方可以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受损害方想要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在构成要件上,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基于此我们可以得知主张侵权责任比主张违约责任多了一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因此在实践中受损害方为了保证自己的主张能够成立往往会抛弃侵权之诉而选择违约之诉。在免责事由上,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法定免责事由还包括约定免责事由;而侵权责任仅有法定免责事由。综上所述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通过主张违约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加切实有效。

(三)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在立法上十分注重与国际衔接,移植国际有益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都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我国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民法典》的框架下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当中,他们虽然否认在合同领域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例外规定。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他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用实际行动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因此我国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法典》当中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从而推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三、结语

我国传统民法通过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愈加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且当今世界各国交流愈加频繁、联系更加紧密,国际上各国法律普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于此我国《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进入到合同领域。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J],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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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逄锦蓉:《民法典》框架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年第11期。

[5]刘宇晖: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

[6]刘廷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作者:王慧芸

单位全称:湘潭大学法学院

省市:湖南省湘潭市

邮码:411100

作者简介:王慧芸,出生年月1999年3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