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案情简述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姜树有的亲属赵波经营的台球厅开业。当日中午,姜树有与赵波等人在台球厅隔壁的饭店就餐。13时许,赵波之妻徐秀春发现台球少了一个,怀疑是来玩台球的孙德胜(本案被害人,男,16岁)所为。姜树有、赵波等酒后找到孙德胜,孙否认亭台球之事,姜用长114厘米。直径9厘米、重约5千克的木棒击中孙德胜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孙德胜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995年2月2日死亡。被告人姜树有捕前曾因盗窃罪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姜树有致孙德胜死亡的犯罪发生在前罪的缓刑期间内。被害人孙德胜死后其母悲伤过度,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也含怨离开人世。时隔几日八三江
简介:<正>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其意志所考虑的行为所会引起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规定的“结果”,就是一种存在于犯罪人意志中的主观结果。对主观结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解决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一)主观结果的存在。任何故意犯罪,其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一定结果的出现,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结果,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作为一种理念的状态而存在于犯罪人的意志中。並且,一定的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结果,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定会反映到犯罪人的认识之中,对犯罪行为之确定必然包含着对危害结果之考虑。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