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
简介:<正>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5岁,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利川市汪家营区白洋乡农民。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3月19日下午,到利川市都亭镇东街居委会"宾如家"旅社准备登记住宿时,发现该旅社登记室房门左边走道处的旧灶台上放有两袋大米(米是东街卫生院拌有"敌鼠纳盐"灭鼠药饵),张趁无人之机,将其中一袋13公斤米盗走,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个体汽车户曾某,得款8元,当曾某提出"米太孬"时,被告人谎称"这米是受了症的"。曾家7人食用后,均出现嘴鼻出血,腰痛,大小便带血,引起中毒。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再次窜到"宾如家"旅社,又盗走另一袋(31公斤)米,仍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建筑队包工头黎某,获赃款18.6元。黎某一家及民工计11人食用后,都引起中毒住医院治疗。张某的行为先后造成18人中毒,其中民工刘某、谭某二人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