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简介:<正>95岁杪,这一套判例选编在香港问世。它们是自有判例汇编以来最具有深远意义的一部新作。此前,中国在其历史上从未有过此种含义上的判例汇编,因为按照英语中的理解,这种汇编不仅记录有当代高级法院的判决,而且有法官们做出这些判决的理由。再者,这些选编沿袭了最佳典范的模式,提供了当事人呈交法庭的论点。它还包含了各种索引和项目表,如最为有用的度量衡对比表,甚至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立法的原文,而且其英语译文甚佳。这套选编的英译本引人注目地出自一位主编之手,她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副教授兼中国人民大学客座副教授梁美芬。一个人的努力能在同一年里为学者和从业律师创造出如此丰硕的一笔关于首要法源的"财
简介:法律规则缺失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景象和现实难题,法律解释弥合说、法律续造补充说和法律论证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从司法实践的结晶"创制型案例"出发,能够为解决"大前提"缺失提供实践性思路。作为法官实践智慧的载体,创制型案例是法官在"无法可司"与"不得拒绝裁判"的夹缝中裁判的案件,"规则创制"和"法律认可"共同构成其判定标准。以创制型案例中规则创制的外观形态和必要性为维度,可将创制型案例分为形式性、实质性、刚性、柔性四个类别。在法治实践中,创制型案例对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制定法、裁判争议和疑难案件、提升法官裁判说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将创制型案例类别化,则对指导法官裁判和法治价值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简介:选择你的目标有位哲学博士漫步于田野中,发现水田当中新插的秧苗竞排列得如此整齐,犹如用尺子丈量过一样。他不禁好奇地问田中工作的老农,是如何办到的。老农忙着插秧,头也不抬地要他取把秧自己插插看。博士卷起裤管,喜滋滋地插完一排秧苗,结果竟是参差不齐、不忍目睹。他再次请教老农,老农告诉他在弯腰插秧的同时,眼光要盯住一样东西。博士照他说的做了,不料这次插好的秧苗竟成了一道弯曲的弧线。老农问他:“你是否盯住了一样东西?”“是呀,我盯住了那边吃草的水牛,那可是个大目标啊!”“水牛边走边吃草,而代插的秧苗也跟着移动;你想这个弧形是怎么来的?”博士恍然大悟,这次,他选定了远处的一棵大树。
简介:在选择刑事指导性案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千挑万选、极为用心,但许多案例缺乏对基层司法实务的指导作用,重申以往司法解释的案例占绝大多数,使得许多指导性案例难以真正发挥指导功能。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目前的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明显不足,有的基层法官的创造性没有充分得到发挥,有的基层法官不能娴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使得难以形成有意义的判决,挑选指导性案例难乎其难,只能在重申公共政策、重申司法解释、抚慰被害人等方面下功夫。因此,较为紧迫和必要的改革出路是:培养一线法官的解释能力,大幅度改革刑事判决书制度,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在当前中央大力推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对1999年《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行改革,强化刑事判决书的说理,大幅度增加"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这一项改革,应该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裁判文书公开一道,成为倒逼司法公正的重要"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