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奇葩”、“东方经验”。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审判疲于应对,调解更是占据了“优先”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笔者认为,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由法官专司审判,由法官助理专司调解,以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价值,规范诉讼程序。
简介: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