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经济领域,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往往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表现。经济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涉及到合同的生效问题。判断一项合同是否生效主要依三个要件进行考察: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容易判断,唯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在实践中有较大难度。当今各国,对意思表示多采用外观主义。外观主义认为当行为的内在意思与外部的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的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识纯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并不为外人所知,为防止行为人随意撤销意思表示,当然应以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
简介: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
简介:律师界的同行,大都见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律师很得当事人的信任,一次接待,一次谈话,就能接到一个案子或者一个顾问单位;而有些律师则没有这样幸运,有时当事人找来了,一次交谈后却又去请了其他律师。这是什么原因呢?是这些律师的水平不高吗?通过仔细观察和了解,发现情况并不是这样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律师给当事人留下的第一印象不佳。笔者通过观察,发现有些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傲慢无礼。表现为对当事人态度冷淡带理不理,听当事人陈述时很不耐烦,甚至大声斥责。这种现象最突出地表现在接待农村或外地当事人时。由于律师的输风作风,当事人往往望而却步取消请律师的打算,因为谁也不会去拿钱买气受。二是低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