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包括审判对象确定、裁判方法与程序流程设计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属于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以实定法规范为前提将审判的对象分为诉讼请求、要件事实和证据三个维度。其次,对于诉讼请求的确定,适用处分权主义,由当事人负责具体化。而对于事实与证据等裁判资料,适用辩论主义,由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足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最后,设计程序流程必须在口头主义审理方式的基础上实现庭审集中化,同时考虑到庭审兼具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的双重功能,不宜设立独立的争点整理程序,只需对调我国现行庭审的顺序阶段并赋予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准备性'即可。
简介:摘要近年来,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多方多合同争议频发,合并仲裁日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为公平、高效的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其可行性与合理性不免引发质疑。各国实践主要有依据仲裁协议、依据仲裁规则、依据仲裁法合并及法院强制合并几种,对我国制度引入提供启迪。本文将浅析合并仲裁制度及其出现原因、表现方式、面临弊端等问题以及国际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简介: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欧美不少国家都对这项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突出协同诉讼的重要性.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系首次规定,强调诉讼诚信,规制恶意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诉程序中的价值体现为公正、安定和效率,其范畴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诉讼主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识别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的途径可归纳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或反证对抗和法院依职权主动识别.程序设置方面为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虚假陈述认定,当事人在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可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依职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惩罚措施亦是规制路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简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从而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民事证据标准。
简介:刑诉法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已有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即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实现节省司法资源、加速案件处理、恢复被犯罪分子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由于二程序在适用期间和受案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之处,故易出现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衔接问题。将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不仅是各程序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避免各程序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必然途径。结合立法规定,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应当明确衔接的案件范围、衔接的基本原则,厘清其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不同的司法实践状况确定不同的衔接方案。
简介:“法官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的回应”,是近年人们对判决书书写上的新要求、新期盼。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写出当事人的主张,写出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态度、看法,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回答”,作出“反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在判决书中回应当事人主张,是人民法院满足当事人实现“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法官写好判决书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判决书“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技术性需要,是提高判决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对应性不强;有的判决书的回应程序欠公正;有的判决书对案件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回应不正确,形成错判;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虚设有辩方参加诉讼进行回应,给人以“不真实”感觉。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法官要充分认识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进行回应问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进行回应,是判决书书写目的的一次革新,是判决书书写内容上的创新,是判决书书写结构的创新。法官在判决书书写中,要认真辩析、梳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做到有主张必有回应。要增强回应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提高回应质量。要优化判决书结构,将“首部一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结构改为“首部-诉辩主张-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被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确认的法律事实-裁判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九部份结构,真实地概括审判活动的全部内�
简介: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简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