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医疗维权的核心内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起重要的作用的是举证责任。本文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增强患者的证据意识等几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构想。【关键词】医疗维权举证责任医疗侵权伴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人们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因医疗问题而引起的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医疗维权案件也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人体的差异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医疗维权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变成了一般举证规则……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举证责任需证明的对象:无权处分、受让人具备“善意”、以“合理价款”受让、受让人完成“登记”。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我国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另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特别举证规定等,若仍无法确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举证证明对象分别为转让不动产时为无权处分人、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完成公示。笔者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与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与因素提出:原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承担举证责任,受让人对“善意”承担举证责任,受让人对“合理对价”承担举证责任,受让人对“完成公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