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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便是在第二条中将可诉行为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两字之差,体现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上的突破,彰显了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也是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监督和限制公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司法改革 公民权利 依法治国
  • 简介: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等几种情形,五、无效行政行为(绝对无效)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无效行政行为

  • 标签: 具体行政 行为效力 行政行为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自身的复杂性使之有着各种组合问题.不仅复合型,混杂型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复杂的组合问题,而且看似简单的单一型也是一系列过程的组合形式.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组合问题,对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掌握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法律效力,准确划分其责任后果,分清责任主体等是十分重要而有益的.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程序 行政法 中国 法律行为 法律主体
  • 简介:<正>我国行政诉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为此,正确认识和区分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能起诉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这种区别研究甚少,在许多有关行政诉讼的著述中都只作简单的叙述,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学界 经济组织
  • 简介: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如何撤销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享有撤销行政行为的权力,此处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7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标签: 具体行政 撤销具体 机关撤销
  • 简介: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从名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构成对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的。(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出的。因此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必然是特定的。(二)、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名誉权 名誉侵权 《行政诉讼法》 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 简介:编辑同志: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对持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民事审判可以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有观点认为根据权力法定和尊重行政权的原则,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进行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先中止,待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裁判之后,再恢复民事诉讼。请对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审判 对待 行政审判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 简介:一、具体行政行为法定依据之缘由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注:第3条使用这一术语)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渊源上的根据,是与其事实根据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行政主体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也包括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律所作的其它规范文件依据.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确定为法定依据更为妥当.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行政法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 简介:行政诉讼是公比、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台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育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 简介:故在行政诉讼中对公民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起诉,6、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公民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标签: 具体行政 原告诉 行为关系
  • 简介:<正>一、区分宪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本人始终认为,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法典、是各部门法的根本渊源。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们在设置行政法院、建立行政诉讼机制的同时,几乎都设置了宪法法院(或者宪法保障机构),建立了宪政诉讼机制。法国著名公法学家狄骥也明确指出,公法有三个部门,即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他说,公法的第一个部门是宪法,"所包括的规则决定统治者的活动范围,统治者各种势力的代表方式,以及他们代理人的地位,他们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宪政权 行政法院 参与行为 利益关系 诉讼机制
  • 简介: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划分的理论已深入人心,但这一理论并非尽善尽美。现在关于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很多,但其有一共同属性,即均强调绝对的'交叉无效原则'。这种非彼即此的划分标准从理论划分上来看简单明了,从实践操作上来看极具便利。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同时具备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两种属性的行政行为,而实务中却常将这种行政行为简单地以内部行政行为处理。这是对权利的忽视,应重新审视这块模糊领域,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中来。

  • 标签: 复合式行政行为 双重属性 可诉性
  • 简介: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 已撤销行为 执行工作 行政复议法
  • 简介:介绍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卫生监督机构认为需要暂缓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裁定暂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执行的三种情况下,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方可暂缓执行。

  • 标签: 卫生监督
  • 简介:各级财政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财政部门的上述行政职权来源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中,一定要在职权的范围内决策,依法行政,按法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避免错误的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提高财政行政效率。

  • 标签: 财政部门 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 公开制度 公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