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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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不能形成确定之心证时,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票据变造中,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决定了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票据变造而免除其债务的票据债务人负担,而不应由票据债权人负担。
作者 何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学刊》 1997年2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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