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专家举证制度
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官无医学专业背景,实行专家举证责任制度能帮助法官更专业快速的处理医疗纠纷。专家举证实质上是原告举证的一种特别方式,有利于无专业知识背景的患者获取有力的证据。但是我们国家只能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专家证人。在此,我们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举证。
(四)统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建立科学的鉴定制度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可统一为司法鉴定,结束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化”的混乱局面。由司法机构对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和结果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对鉴定结果予以采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得出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署名,同时出庭接受医患双方的询问与质证。对鉴定专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鉴定专家不能只具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同时也必须了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鉴定人的单学科培训。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课题《医疗维权实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F08-Y05
【参考文献】
[1]陈明国:“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769.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6月13日。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征.“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http://syue.com/Paper/Law/People/893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6月13日.
[4]李彦,李雅琴:“试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三次学术年会论文集(下册)》,第385页.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法学系 四川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