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的含义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当事人则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的是请求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的是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如《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我国行政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之所以
简介:1988年12月1日,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原告将自己的“东风—12型”小四轮汽车一辆实给被告,价款为2500元;付款时间为:1989年1月20日前付SOO元,4月1日前付1000元,7月1日前付I000元,分三次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试车时发现该车上坡无力,便提出撕毁协议。原告未予理睬。以后原、被告均未对该车进行管理和使用。原告曾按协议时间分别三次向被告催收车款,被告拒付。1990年5月,原告因盗窃犯罪被判刑,199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原告遂于1992年4月14目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车款及银行利息。该案在审理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
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