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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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同世界其它各国相比,存在较多的缺陷和遗漏,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困惑.我国的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有些请求权依其性质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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