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这些条文对释明的内容、行使方式、时机、效力等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远远不能适应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需要。本文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对释明权的行使范围、方法、适用范围、释明程度、救济机制等释明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提出完善意见。
简介: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分化调整.各种思想观念相互冲撞、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各类案件高发,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现行诉讼模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模式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这一全新概念。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笔者认为,在诉讼模式改革中,释明制度的全面实施是推动诉讼模式改革的源动力,在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中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