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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概述释明又称阐明,本意是指使本来不明了的事项明了。随着释明权制度经过漫漫历史长河的洗砺,其内涵外延也具有更为丰富的底蕴,呈现出更为丰富复杂的态势,因而值得从理论上对其加以研讨,从实务上对之加以把握。从本源上而言,释明权是产生于大陆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

  • 标签: 释明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 间接事实 诉讼能力 当事人主张 律师代理
  • 简介:摘要法官释明权,最早源自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均援引了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来说,释明权制度属于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克服了英美法系国家一直采用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所带来的效率低下等缺陷,实现了多元的诉讼功能,对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法律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落后,法律法规都很少,实践操作中往往“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基本理论、法院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以及未来在立法和实践中的改革构想作一探讨。

  • 标签: 法官释明权 立法模式
  • 简介: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 标签: 释明 释明义务 消极释明
  • 简介: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法律释明,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

  • 标签: 法官释明 范围架构 议法官
  • 简介:引言:关于法官对抗辩权之释明的三个命题在全球司法改革的潮流推动下,我国民事程序法学界积极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制度,对我国构建辩论主义诉讼模式、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理论运用于程序法上,以便为法官释明在抗辩权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描绘出一个相对清晰的边界,既有利于促进私法体系内部和谐,也有利于深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研究。

  • 标签: 法官释明权制度 释明制度 抗辩权 诉讼模式 内部和谐 司法改革
  • 简介:关于法院释明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释明问题的讨论。目前,在大陆法系体制下,法院释明的问题已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

  • 标签: 民事诉讼 释明 大陆法系国家 概念 诉讼法制 理论界
  • 简介:明朝前期在贵州建置了两类城镇,即以军事职能为主的卫所城镇和以民事管理为主的“郡邑”城镇。从明中期开始,贵州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州卫同城”现象,即卫所与府、州、县治同治一城。明朝贵州出现“州卫同城”的现象是与贵州当地的地理、政治、经济环境分不开的,有其政治层面与经济层面的合理性。“州卫同城”将卫所的军事职能与“郡邑”的民事职能合并起来,既促进了城镇本身的发展,又有益于加深对当地的统治。“州卫同城”是明朝贵州城镇在发展过程中再次选择城址的表现,也是明朝在贵州的统治逐渐稳定和深入的表现,标专着贵州至此真正成为了同内地省份一样的政区。

  • 标签: 明朝 贵州 卫所 “郡邑” 历史地理
  • 简介: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规定而实现的,  2、诉讼主体的释明   当事人在起诉时,设置释明权的目的在于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适时、适当地进行引导

  • 标签: 机制构建 权机制 法官释明
  • 简介: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释明是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客观公正地解释,以便人民监督员正确、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制度。由于人民监督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监督过程中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法律适用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却鲜有探讨,

  • 标签: 人民监督员制度 释明 法律适用问题 办公室工作人员 监督过程 客观公正
  • 简介: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这些条文对释明的内容、行使方式、时机、效力等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远远不能适应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需要。本文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对释明权的行使范围、方法、适用范围、释明程度、救济机制等释明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提出完善意见。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官释明权 救济机制 民事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规制
  • 简介: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 标签: 释明权 价值目标 行使原则 诉讼模式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的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 标签: 民事实体抗辩 事实抗辩 权利抗辩 释明
  • 简介: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是一种实体上的救济手段。而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损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而提出的异议.是一种程序上的救济手段。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异议。在大部分情况下.两种异议比较容易区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竞合的情形。但是对于竞合时.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通过分析不同观点.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正和效率这两种价值观如何权衡。

  • 标签: 执行异议 上海分行 释明权 复议案 案外人异议 执行标的物
  • 简介:摘要:辩论主义的不足使得大陆法系中的释明权制度作用突显。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一项制度设计,法官释明权具有维护实体公正、避免突袭裁判和提高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但释明权的不当行使会损害法官中立地位和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权益。探究释明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作用、现状及行使优化路径,是法治进步的必要之举。

  • 标签: 释明权 当事人权益 救济机制
  • 简介:他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法律根据,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诉讼行为,对于法官何时应行使释明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 标签: 中法官 权运用 民事诉讼中
  • 简介:他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法律根据,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诉讼行为,对于法官何时应行使释明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 标签: 中法官 权运用 民事诉讼中
  • 简介: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分化调整.各种思想观念相互冲撞、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各类案件高发,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现行诉讼模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模式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这一全新概念。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笔者认为,在诉讼模式改革中,释明制度的全面实施是推动诉讼模式改革的源动力,在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中有着重要作用。

  • 标签: 诉讼模式 释明制度 和谐 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
  • 简介:法官释明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中的确立,是我国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追一步完善的一种体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是否适当,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即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述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 标签: 释明权 辩论主义 处分主义 私权自治 诉讼时效
  • 简介: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中的释明权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事项、申请对象、复议请求以及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及申请人提出一些与行政复议机构职权相矛盾的要求时,行政复议人员做出必要的解释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完成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还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正确行使复议权。

  • 标签: 行政复议 释明权
  • 简介:医师的释明义务在传统德国医事刑法理论上占据重要位置,最近又借"假设同意"理论再次成为医事刑法上的热点问题。在《德国民法典》以立法形式确认医师的释明义务之前,释明义务的相关发展多由司法判例和学者讨论推进,而司法实践对医师释明义务的态度也并非一以贯之。本文试图梳理德国医事法实践中医师释明义务的发展历史,描述司法机关从反对到支持,再到不断扩张释明义务范围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所谓"假设同意"制度进行限制的过程,进而分析假设同意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和教义学上的争议,以及在假设同意之外限制医师责任扩张及解释说明义务的其他途径。

  • 标签: 德国刑法 释明义务 假设同意 医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