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然而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标准模糊,司法实务对此条款的运用难以统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总则的相继出台,为该条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但实践远比学理想象复杂。诚然,法律无法周严详实地覆盖纷繁庞杂的社会现实,暴露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需要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个体和个案的差异又使得自由裁量难免有时偏颇。面对此境况,本文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实务中的不同应用,从法律解释和类型化的识别两方面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简介:【摘要】目的:利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梗导致的偏瘫患者进行干预治疗,与运用常规运动康复治疗干预的脑梗导致偏瘫患者的疗效进行对比,最终将强制性运动疗法介入与常规运动康复治疗介入的脑梗导致的偏瘫患者的治疗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为脑梗导致的偏瘫患者的康复治疗丰富治疗技术,提高康复治疗效果。方法:分2阶段,每阶段组织30名脑梗后偏瘫患者,利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对患者进行干预治疗作为实验组,每阶段组织30名脑梗后偏瘫患者,利用常规运动康复治疗进行干预治疗作为对照组。借助功能独立性评定量表FIM量表与Brunnstrom运动恢复分期结果分别对实验组、对照组的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的初期与末期评估,再把两组的功能独立性评定量表FIM量表与Brunnstrom运动恢复分期评定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结果: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梗导致的偏瘫患者进行干预治疗,患者的运动功能及功能独立性提高效果明显。结论:脑梗偏瘫后患者的偏瘫肢体产生运动功能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质量,利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在脑梗后偏瘫患者的治疗与生活环境中,针对患者健侧肢体的使用加以手指连套或辅助器具限制后,加强患侧肢体训练的频率与强度,并且对患者日常生活中的相关动作加以分析处理后,合理展开对患侧肢体的强化训练,从而对于患肢所呈现出的习得性废用现象加以充分克服,有效地提高了患者患者肢体的运动功能及日常生活独立性,为脑梗后偏瘫患者提供了有效的康复治疗手段。
简介:摘要 目的:观察强制性运动疗法(constraint-induced movement therapy, CIMT)训练对脑卒中后上肢运动功能恢复的影响。 方法: 运用随机数表法将 36 例脑卒中后偏瘫患者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18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治疗,观察组采用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治疗。比较两组患者Fugl-Meyer运动评估表( FMA)、改良 Barthel 指数( MBI) 结果: 观察组治疗后 FMA、MBI 得分均比对照组高;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脑卒中后偏瘫患者采用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治疗可以有效促进患者上肢运动功能恢复,提高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效果理想,值得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重复经颅磁刺激(rTMS)联合强制性诱导疗法(CIMT)在偏瘫型脑瘫患儿中的应用效果。方法抽取2017年1月至2021年1月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偏瘫型脑瘫患儿58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联合组与CIMT组,每组29例。CIMT组采用CIMT,联合组采用rTMS联合CIMT,对比两组疗效和治疗前后粗大运动功能测试量表-88(GMFM-88)、Peabody精细运动发育量表-2(PDMS-2FM)、改良Ashworth分级(MAS)、Fugl-Meyer运功功能测评法(FMA)、Carroll上肢功能测试量表(UEFT)评分和运动诱发电位(MEP)潜伏期变化。结果联合组总有效率(86.21%,25/29)高于CIMT组(62.07%,18/29),P<0.05。治疗后,联合组GMFM-88、PDMS-2FM评分高于CIMT组(P<0.05),肘屈肌MAS、腕屈肌MAS评分低于CIMT组(P<0.05)。治疗后,联合组FMA、UEFT评分高于CIMT组(P<0.05),MEP潜伏期短于CIMT组(P<0.05)。结论采用rTMS联合CIMT治疗偏瘫型脑瘫患儿效果显著,可改善患儿粗大和精细运动功能,并能改善运动皮质兴奋性和肢体肌张力,提高上肢运动功能。
简介:【摘要】目的 探讨强制性运动疗法在脑卒中偏瘫康复治疗中的应用效果及其对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方法 随机选取2019年3月-2021年6月内蒙古兴安盟人民医院76例脑卒中偏瘫患者,随机分组,对照组与观察组分别实施常规康复治疗与强制性运动疗法,对两组日常生活能力(ADL评分)、运动功能(Fugl-Meyer评分)、神经功能缺损评分(NIHSS评分)进行比较。结果 ADL评分、Fugl-Meyer评分、NIHSS评分方面,治疗前,两组对比,差异较小(P>0.05);治疗后,观察组ADL评分、Fugl-Meyer评分较对照组高,而NIHSS评分比对照组低,差异显著(P
简介:诱惑侦查主要字面上的意义就是使用诱惑的方式进行犯罪侦查工作,在学界,诱惑侦查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为“犯意引诱型”与“机会提供型”。“犯罪引诱型”是侦查人员通过诱惑手段引诱被诱惑人员产生犯罪意图,或者说犯罪倾向,从而诱使其实施犯罪。“机会提供型”是在被诱惑人员已经有了犯罪倾向的背景下,侦查人员为被诱惑对象提供犯罪的诱使条件,为其提供犯罪机会,犯罪工具,促使被诱惑对象暴露自己,实施犯罪活动。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网络持续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网络虚拟财产,如比特币、手机账户、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在带给人们许多不同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这些隐患主要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继承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目前,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对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相关问题予以具体规定。由于虚拟物品、网络虚拟货币、网络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财产属性,而且能够快速的转移和交易。 但在我国,法律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法院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无法可依,所以我国亟待建立虚拟财产强制执行制度,有利于法院执行更加全面,更好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