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国土资源部持续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论及立法研究工作,于2014年11月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并下发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关注重点在于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的程序性要求,对统一登记后原有各种不动产测绘数据的整合,以及今后不动产测绘标准的统一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不动产权管理的核心就是权属管理,而不动产测绘正是权属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不动产测绘是常规的测绘技术与不动产管理业务相结合的专业测绘。不动产测绘所获得的与永久性标志相联系的不动产权属界址、面积、产别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载入不动产权属证书,所以不动产测绘所得的基础图是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财政税收的重要依据,拥有权属(法律上)、财政(税收上)和城镇规划三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对各种不动产测绘工作现状的深入调研,分析了现有测绘支撑技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制约,以及统一登记背景下不动产测绘发展的方向,为今后构建不动产测绘技术标准体系提供了有效参考,进而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
简介:【摘要】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效力最理想的状态是采用一种登记效力模式。但《物权法》规定了两种模式,一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这是原则性规定,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主要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此为特例。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采用现有模式是可行且必要的。【关键词】登记制度物权范围法律效力我国长期以来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特别是国家公权力对交易秩序的一种干预,而不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待,从而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机关与行政机关只能一一对应关系,产生了多头登记的问题。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影响了公示效果。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即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权属证书。在我国,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应当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物权法》第十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一是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登记,二是确立了由统一的登记机构来负责登记事务。但具体如何统一登记机构,还有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登记,目前有三种意见:基层人民法院、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学者们对此分歧较大。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将登记管理职权统一到一个机构才是当务之急。另外,登记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行使其职权……
简介:在意大利法律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甚至超越了法律传统和逻辑理论的重要性,直接制约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登记制度类型的融合:它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以及对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不动产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体例等规则,之后又受到德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但这种影响仍主要体现在微观制度层面,渗入到以法国模式为样本确立的登记制度体系内部,在共通互补之处融合,在彼此排斥之处替代.前者如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限承认、登记机构受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双重管辖等;后者主要体现为不动产登记簿向物的编成主义的改革,但是最终囿于现实条件未能实现.
简介:【摘要】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崭新的内容,它从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对登记错误状态下事实权利人提供了救济手段。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充分利用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物权纠纷,是一条方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关键词】物权纠纷异议登记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系统地建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凡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物权即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确定了其公信力,称为法律物权。一般情况下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是一致的,但是对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后,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何实现救济,本文依据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相关问题做出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