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1年6月1日中午.年仅10岁的崔某某路经某村村南两个东西并排安装的变压器时.发现支撑两个变压器的三根电线杆上中间电线杆有小鸟窝;于是.想掏鸟窝的崔某某就从位置较西侧低而且紧靠东侧变压器的河堤攀爬上去.当崔某某触摸到中间电线杆中段位置时.被并排着正在运行的西侧变压器高压电流击穿.崔某某从数米高处落地……经路过的好心人通知亲属,崔某某被及时送至解放军某医院。经医院抢救并诊断:(崔某某)双上肢及腹部电击伤,烧伤面祝40%.右臂自肘下处截肢。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伤残。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压器的产权单位即正在运行中变压器的产权人供电局和废弃未运行变压器的产权人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二被告赔偿64万元的经济损失。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