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态推向社会。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灵活的企业形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等经济运作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同时,其灵活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管理机制,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风险投资中得到了大家的青睐。
简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发展的历史进程合伙企业是按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划分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三大企业形式之一,世界各国对于合伙制度的立法也趋于成熟。然而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伙企业无存在与发展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经营的放开搞活,民间投资的启动,合伙企业逐渐恢复发展起来。随之,我国的合伙立法包括合伙企业立法也开始起步。
简介: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简介:<正>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关于有限合伙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简介:摘要:在目前的发展背景下,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需要从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角度下对转变企业形式进行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也在高速的发展,使得市场也呈现出了蓬勃向上的发展姿态,在新的发展时期,各种公司的数量以及发展规模都在不断增加,然而对公司进行有效治理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需要站在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角度上对公司的治理中的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篇文章主要是分析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公司法与佛我企业法的角度下,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以及不断完善的主要策略完成企业的形式转变。
简介:湖北省企业家协会和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依法治厂”研讨会,着重研讨《企业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湖北省企业家协会会长杨志国同志在开幕词中指出:《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法,是依法治厂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基本准则。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昌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强调:保障《企业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厂,必须继续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使国家逐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具备这样的大气候、大环境,依法治厂才能切实做到。企业界的代表认为:贯彻实施《企业法》不仅是企业的事,而且是整个社会的事;《企业法》不仅对企业行为有约束力,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有约束力。法学界的代表提出:《企业法》贯彻实施不尽如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复活,其主要特点就是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克服新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策,是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层的法制观念,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