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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难以在犯罪构成中合理定位。基于体系下的问题思考方式,坚持在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内安置定量因素。提倡将犯罪构成分层为形式的犯罪构成和实质的犯罪构成,定量因素以及正当化事由等均可纳入实质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形式评价和实质评价将在一定程度上分离,有助于解决犯罪构成相关的理论难题。

  • 标签: 定量因素 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构成 实质的犯罪构成
  • 简介: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反馈和监督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会计信息除了供企业内部管理者使用外,也是与企业相关的外部各界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必不可少的手段,这就需要真实、准确、高品质的会计信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光靠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法律法规来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制约。而企业在相关法律政策的选择上,必然是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的考虑要素,因此,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又兼顾了经济的因素

  • 标签: 会计 经济学 法律责任
  •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证券市场正变得越来越发达。然而,在繁荣景象下也衍生着诸多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的形成原因可谓错综复杂。纵览以往相关研究,把这些诱因大致分为行为人主观原因、社会环境客观原因、以及制度原因。但前述文献多从思辨定性分析入手,尚未有实证定量分析相佐。通过采样被证监会处罚过的公司,将主观原因量化为四个变量、客观原因量化为七个变量,对比未被处罚过的公司的分析结果得知,主客观各变量中皆有具备重要影响的诱因。最后犯罪学中的合理性选择理论和紧张理论被运用来恰当地解释了这些诱因。

  • 标签: 证券违法 犯罪学 紧张理论 合理性选择理论
  • 简介: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从实质立场对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进行判断的理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在与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做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主张应当在立法与司法的立场下理解抽象危险犯,首先对抽象危险做立法依据的分类,然后分别判断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在司法认定上的具体要求。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实质判断 立法拟制 司法认定
  • 简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仍无所适从。本文拟从这些问题人手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完善,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 标签: 危险驾驶 风险社会 交通肇事 构成要件
  • 简介:潜在指印是目视不可见的指印反映形象,纸张上潜在指印的显现效果受造型主体及作用力大小、纸张状态及媒介物差异、遗留时间及环境条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为获取理想稳定的纸张潜在指印显现效果,必须在充分了解检材特性的前提条件下,选择与之适配的显现方法,其基本原则是先作无损显现,再选择破坏性相对较轻的有损法,最后才是可能改变检材原有理化特性的其他方法。

  • 标签: 纸张 潜在指印显现 影响因素 对策
  • 简介: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该法的实施状况并不令人乐观,行政案件的数量和行政执法的数量远不成比例。这除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之外,更主要的则是实施行政诉讼法外部条件的缺失。在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只有考虑制约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各种制约条件,才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制度。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传统法律文化、司法体制、新闻体制以及行政体制等因素

  • 标签: 行政诉讼 传统文化 新闻体制 司法体制
  • 简介:1案例1.1简要案情李某(女,1985年出生)于2011年8月24日因"停经9月余"入住某市中医院,诊断为"宫内孕40周,孕2产0",产前检查各项指标在正常范围,无宫缩,未见红,未破膜,临床处理计划"完善入院相关检查;执行产科四联;辨证於肪,必要时产后中医调理;适时适式终止妊娠"。入院后孕妇及家属要求行剖宫产结束妊娠,

  • 标签: 医疗纠纷 社会因素 司法鉴定
  • 简介:西欧中世纪加洛林王朝时期的一些法律和司法措施是形成后来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显著的日耳曼特色和加洛林王朝背景,包括民众参与审判的传统、巡阅使制度、Scabini制度、纠问式审问方法以及宣誓调查法等。此后这些因素被诺曼底公国继承,1066年诺曼征服后,这些因素传入英国,并最终形成了陪审制度。英美陪审制根植于日耳曼习惯法中,其起源与中世纪王权紧密联系,陪审制度的形成使陪审员由证人向审理者角色转变。

  • 标签: 陪审制 加洛林王朝 起源因素 宣誓调查法
  • 简介:现代日本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普通法特征,一系列普通法原则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使用使其逐渐成为兼具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特征的"混合法系".与此同时,日本社会的司法民主也逐渐成发展并走向成熟,是普通法制度的引入促进了司法民主的发展,抑或是司法民主的需求推动了普通法制度的引进?这一切又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民主的建设有何裨益?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 标签: 普通法因素 司法民主 司法改革
  • 简介:“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中,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害人自我答责本身只能是结论而非对该结论的论证,同时,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论并非当然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画上等号,而应当在具体情境下进行个案认定。将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糅合,以行为的“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为思考主线,以刑法中的利益分析为思考基点,重构出一种综合的归责理论,以此在该场合中分别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做出评价,并确定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

  • 标签: 基于合意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利益思考 容许风险
  • 简介: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行为人予以处置的法律基础,社会危害性属于行为的范畴,而人身危险性属于行为人的范畴。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而人身危险性是影响法官裁决结果的一个或然因素,与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只对量刑发生次要作用。劳动教养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其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因,其法理依据薄弱,法律地位不明。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劳动教养 保安处分
  • 简介: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 标签: 其他危害方法 具体危险 等置模式 类型比较
  • 简介: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条文为中心,从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出发,结合民法解释学相关方法,就诉讼实践所要解决之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应根据共同危险行为所涉不同归责原则识别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加害人不明不应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制度的原理出发,应当采用因果关系排除说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 标签: 立法目的 攻击防御方法 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 简介:<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标签: 道路运输 管理办法 搬运装卸 交通行政 交通管理局 二十五条
  • 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