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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旨在以此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保护措施,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这些危险因素主要有:生物学因素,其中需要讨论性别、智商、基因等的作用;家庭因素,其中主要涉及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父母监督等方面;社会因素,其中需要注意同侪及学校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作用。这些因素孤立时的所造成的影响很小,但是它们累积起来,将会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妥善地对这一问题加以应对,就有必要综合地考察危险因素,为之后采取有效、全面的干预措施提供基础。

  • 标签: 青少年犯罪 危险因素 犯罪原因
  • 简介:一、围绕什么问题而争论在危险犯的脉络中.涵摄问题和根据问题大概是需要处理的诸多问题中较重要的两个了。所谓涵摄问题,(在此)是指探究危险概念的恰当定义;而根据问题,则是追问那些内含制裁评价之危险禁令规范的根据。

  • 标签: 危险犯 争论 涵摄 禁令 制裁
  • 简介: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不法排除,同时又以危险的优越认知理论作为其补充。这导致其陷入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困境。其实,无论是自我答责原理、被害人教义学等法哲学理论,还是共犯从属性套用理论、构成要件范围理论等均无法自圆其说。摆脱该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将归责排除的路径从客观方面转换至主观方面,即排除归责的根据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接受危险,但如果从规范目的或者社会交往规范看仍无法合理信赖被害人能够避免损害,那么行为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自陷风险 危险接受 信赖原则 自我答责 被害人教义学
  • 简介:现有的不能犯理论对主观论存在着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混淆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不能犯的判断以及法条规定三方面的关系。是否对不能犯进行处罚取决于法条规定,主观说并不会扩张处罚范围。具体危险说自称是客观理论,但其实质是主观理论。抽象危险说虽然备受日本学界批评,但将其放在不法主观化的背景下考察,则需要重新认识其理论意义。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大陆地区的理论学说都明显偏向客观主义,对此需要理性分析。重大无知标准是印象理论的具体化,体现了不法主观化的趋势,同时也较为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且重大无知说在理论支撑力上优于抽象危险说,应予提倡。

  • 标签: 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 重大无知说 主观不法
  • 简介: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三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危险货物 海上运输 沿海国管辖权
  • 简介: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 标签: 特赦 第八次特赦 现实社会危险性 实质条件
  • 简介: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进行了增补,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几乎全部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他类型并未出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醉驾相关内涵的界定,结合醉驾查处、检测、速裁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 标签: 醉驾认定 道路 醉驾检测 速裁功能定位
  •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实害犯 处置行为
  • 简介: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司法适用 作证 视频 远程
  • 简介:西欧中世纪加洛林王朝时期的一些法律和司法措施是形成后来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显著的日耳曼特色和加洛林王朝背景,包括民众参与审判的传统、巡阅使制度、Scabini制度、纠问式审问方法以及宣誓调查法等。此后这些因素被诺曼底公国继承,1066年诺曼征服后,这些因素传入英国,并最终形成了陪审制度。英美陪审制根植于日耳曼习惯法中,其起源与中世纪王权紧密联系,陪审制度的形成使陪审员由证人向审理者角色转变。

  • 标签: 陪审制 加洛林王朝 起源因素 宣誓调查法
  • 简介: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 标签: 其他危害方法 具体危险 等置模式 类型比较
  • 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 简介:受贿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其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颁布,受贿罪的量刑问题越来越突出,传统的“数额中心论”已经不能对受贿罪的危害性进行正确评价。

  • 标签: 受贿罪 实证研究 量刑 判决书 贪污贿赂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