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简介:1988年12月1日,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原告将自己的“东风—12型”小四轮汽车一辆实给被告,价款为2500元;付款时间为:1989年1月20日前付SOO元,4月1日前付1000元,7月1日前付I000元,分三次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试车时发现该车上坡无力,便提出撕毁协议。原告未予理睬。以后原、被告均未对该车进行管理和使用。原告曾按协议时间分别三次向被告催收车款,被告拒付。1990年5月,原告因盗窃犯罪被判刑,199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原告遂于1992年4月14目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车款及银行利息。该案在审理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
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简介:摘要 : 时效中断事由的设置应该符合时效的正当理由。我国对于时效正当理由的传统认识深受苏联民法学说影响,是多元的时效正当理由。此种学说并未脱离萨维尼 19世纪中期对时效正当性的认识。随着时效具体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时效届满的效力从胜诉权消灭到抗辩权发生的变化、时效强制性的变化,时效正当理由和时效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矛盾。为了去除此种矛盾,需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基础上,重构时效正当理由,时效制度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免于不安定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债之关系存续,体现了两种利益的协调。此两种利益在时效中断中,体现为权利行使型中断和债务承认型中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构中断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