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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权利人撤诉后,因起诉而生的中断效力归于消灭,因为起诉是"独立"中断事由,它不依附于"请求"事由;起诉是"程序性"中断事由,要遵守程序法逻辑。中国式撤诉规则及其实践、起诉难现实、时效期间短、义务人不诚信等规则或现实不足以否定"不中断"立场。时效自撤诉之日起继续计算,但为防止权利人无足够时间行使权利,可规定"撤诉后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 标签: 撤诉 诉讼时效 中断 中止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无法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标,是应予修正的。诉讼时效制度私人视角的缺失、不良信用环境的现实背景、权利人为中断时效的沉重证明负担、法官自由裁量带来的对确定性的损害造成我国现行法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方式的危机,而《德国民法典》在2002年的转变并不能够为此提供足够的辩护。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采取相对较长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加“客观”起算方式的模式,并同时作为例外规定各种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 标签: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方式 反思
  • 简介:《民诉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美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从外观看,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从理由看,所谓'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对实体规则的误解。从激励看,提高证明标准会产生对不法行为的激励,并有对不诚信行为的选择性防范之嫌。从功能看,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我们对证明标准的过高期待,其实法定证据制度、法官职权探知、科学技术运用、事实认定细化指引是更为现实和有效的方案。从操作看,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无助于从正面和源头解决问题。从比较法看,美国法和德国法都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论据。从实践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

  • 标签: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排除合理怀疑 新民诉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