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是第二次来荣县,还记得上次来荣县的时候,档案馆的银杏树还刚吐出新绿,而这再到荣县这棵银杏树已是繁枝茂叶。这次来没有了第一次来荣县的忐忑与不安,更多的是期待,这是读研以来除了大江安以外待得最久的地方,在这里除了整理档案以外,就是了解这里的风土人情,寻觅这里的美食,感受这里商铺大妈午饭后的广场舞,爱上这里的“米面”,放假能悠闲地逛一下最繁华的“西街”,尝试不同店里的豆花,这就是荣县,这就是我们在荣县的小日子。虽然在档案馆整理档案有点辛苦,但是我们一群人都是积极向上的法理人,能够苦中作乐,在荣县寻找自己的小乐子。因此我将介绍下在荣县的吃、玩、乐的生活小记。
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