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应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否“接受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由其父母代理表示,签字也应由其父母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办理甲、
简介:2012年上半年,性侵害少女案件纷至迭来。填膺,怒发冲冠;另一方面,扼腕叹息,悲歌嗟叹。春之花在无良摧残下调零!谩骂者有之,谴责者有之,反思者有之。一方面,义愤甚至有人悲观地感慨:恤幼之善在物欲膨胀中沦落,青从2009年的“习水嫖宿幼女案”,到2012年的“丽江嫖宿幼女案”,再到最近沸沸扬扬、引发网络舆情危机的“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强奸未成年少女”和“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一次次掀起舆情风暴,把“嫖宿幼女罪”推入一轮又一轮的存废之争的舆论漩涡中。一个个看似孤立的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犯罪案件,背后隐现着犯罪无良需求、刑事立法缺陷、刑事司法偏差等相互关联的逻辑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