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将非法放贷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将非法放贷行为作为定义为犯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在这以前非法放贷行为多被视为民事行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表明“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对非法放贷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直至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非法放贷行为又重新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在2012年至2019年之间的案件或是2012年以前、2019年以后的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50篇案例,对非法放贷入罪前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简介: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