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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单位)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行为①必须是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单位之间以合同形式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多少回扣

  • 标签: 回扣行为 罪与非罪界限 行为罪与非罪
  • 简介:摘要:近年来,帮助自杀的案件开始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刑法对此也有所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步的人类思想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公众不再如过往一样,完全臣服于法律的统治权威,开始有了自己的思想与诉求,人们希望看到的是情与法的融合,而不单单是依照法律条文进行生硬的判决,人们期待有罪的人受到处罚,无罪之人得以宽恕,裁判只有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在公众的心目中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起忠诚与法律的形态意识。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帮助自杀做单独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在第 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并未对帮助自杀独立定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由于无相对统一的规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然而,帮助犯罪参考故意杀人进行定罪量刑,究竟是否合理呢?本文旨在对帮助自杀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讨论,对其罪与非的界限进行划分,以期对审判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性。

  • 标签: 帮助自杀 出罪 标准
  • 简介:确定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首要问题.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只有正确区分罪与非和此与彼的界限,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如果在刑事司法中混淆了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就会造成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不是把无罪当成有罪或者把有罪当成无罪,就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 标签: 刑法 司法公正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 简介:我国司法部门在定罪实践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区别罪与非的界限问题。而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外.还必须掌握区分罪与非界限的方法.也就是在实践中要仔细分析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行为性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每一个的构成要件,特别要关注各个的特殊特征。这是区分罪与非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标签: 罪与非罪 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部门 行为性质 实践 定罪
  • 简介:按照传统观念,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往来中,从卖方收到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或物。实质上这些钱和物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所以称为“回扣”。但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的含义超越了上述传统界定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其他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的财物或其他贿赂。可见,“回扣”具有双向性,既有卖方给予买方的“回扣”,又有买方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商品购销 双向性 受贿犯罪
  • 简介:我国历朝历代均注重对赌博的惩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普通的参赌为治安违法,只有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才可能被定罪。普通公民(包括公职人员)个人出境赌博,—般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网络赌博的组织者构成赌博,普通赌徒则必须达到以赌博为业才构成赌博

  • 标签: 赌博罪 境外赌博 网络赌博 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
  • 简介:  二 犯罪未完成和共同犯罪的罪与非问题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未完成一般可罚,我国刑法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各种犯罪时,对于非严重犯罪的未完成行为和共犯行为

  • 标签: 刑法罪与非罪 我国刑法 简论我国
  •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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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 标签: 中罪与非罪 合同诈骗罪 罪与非罪界限
  • 简介:<正>一、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与非的界限经济承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早举措,它首先表现为在农村实行的年产责任承包制,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随后经济承包制被引入城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领域,同样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的发展。目前城乡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使承包组织的性质、产权归属以及承包人的主体身份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而使认定发生在经济承包活动中一些行为的贪污罪与非,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一个疑难问题。笔者认为,要准确地划分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与非的界限,必须正确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正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的主体资格

  • 标签: 贪污罪 罪与非罪 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 经济承包 非法占有
  • 简介:应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刑法第362条进行分析,认可发现该条所规定的“通风报信对象”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人”,而只应是“犯罪的人”。这样的理解有助于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由于时代的变化,刑法第362条对特定行业的限定应该得到修改或者取消。

  • 标签: 窝藏 包庇罪 违法行为人 犯罪分子 体系解释
  • 简介:船舶交通服务VTS(VesselTrafficServices)中心是交通主管机关为增进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组织设立的监管与服务系统。近30年来,各地VTS系统硬件建设与技术破解能力日新月异,相比之下软件管理和职务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滞后。VTS值班人员的渎职犯罪风险伴随水上交管失控或失误事故而逐渐升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介入使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得不注入刑法思考。VTS值班人员具备渎职犯罪的身份条件,其职务过失理论上属于监管过失,但是,职务的懈怠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玩忽职守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依据大陆法系刑法的“依赖原则”和“被允许的风险”之理论,VTS值班人员的职务过失在客观归责环节可阻却刑事责任。

  • 标签: VTS 职务过失 渎职罪 依赖原则 被允许的风险
  • 简介:罪与非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的问题很有价值。

  • 标签: 犯罪过程 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法办案
  • 简介: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导致《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从审判实践中解决了这一困境。但在理论界,关于此行为的“罪与非”的争论仍在持续。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改变,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责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此之下,《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已无适用的余地,因此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此类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 标签: 认缴制 资本三罪 危害结果
  • 简介:父母惩戒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体上或精神上予以痛苦,使其改过迁善为目的的权利。父母惩戒权须在必要的范围内来行使。一方面,在社会相当性范围内的父母惩戒权的行使即使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仍能成就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父母超出必要范围对未成年子女滥用惩戒权。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构成犯罪。但基于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权衡父母滥用惩戒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慎之又慎,以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深的伤害。

  • 标签: 父母惩戒权 正当化事由 社会相当性原则 刑法谦抑
  • 简介:有人认为控制说在盗窃对象是无形财产的情况下,亦将控制说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7].笔者认为,二、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划分(一)认定盗窃未遂与既遂的一般标准关于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

  • 标签: 中止 形态罪与非罪 未遂中
  • 简介:  两部刑法从有限防卫到无限防卫的立法演进,97刑法则规定有限防卫和无限防卫两种权利并存,其中79刑法作出了有限防卫的规定

  • 标签: 正当防卫立法 演进考察 立法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