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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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

刘孟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高空抛物罪增设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之下,可见该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故在分析此罪与非罪界限的时,需要围绕着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进行诠释。

1.对于“高空”和“物品”的理解

笔者认为,对于“高空”和“物品”不可拆分理解,应当将其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结合认定。刑法中的词语理解不能脱离词典义作解i,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高空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根据“高空”的词典义,我们显然无法判断何之谓“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将词语的内涵外延重新划定。在不同的语境之下“高”的差别也很大,难以给出统一的标准。形容人身材“高”时,两米显然就已经足够,而形容大厦“高”时,也许十层都其实难副。

在实际情况中,无论在多高的高度向地面投掷“羽毛”都难以对公共秩序形成妨害,故 “物品”应当对其内涵扩大而对其外延限缩。从物理学角度来看,高空抛掷物品的危害来自于重力势能转化为的动能在与人或其附属财产的接触瞬间产生的冲量。所以,这里的“物品”应当指密度较大的硬质物品,例如啤酒瓶、花瓶、铁块等。具体的“物品”结合其抛掷下所处的高度,两者结合方能判断具体行为是否为刑法需要评价的“从高空抛掷物品”行为。

2.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大致而言,“情节严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行为人主观恶性层面、行为危险程度层面、行为的危害后果层面。总体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注重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对公共秩序尚不达成“妨害”而仅仅是“扰乱”的情形,应当交由行政处罚来处理。而如果存在形如:受到行政处罚而依旧实施抛物行为的、向广场等人员密布地方抛掷物品的、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或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坚决予以打击ii

二、此罪的既遂标准

本罪在条文表述上采取了“行为+情节”模式,这就意味着本罪并不以具体实害结果的发生或某种具体危险的创设而构罪iii。但同时,又对情节加以需要“严重”的限制,因此,本罪亦非简单的行为犯。

笔者认为,应当将高空抛物罪认定为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创设了某种抽象危险即构成本罪既遂。首先,从立法意图来看,设立高空抛物罪是为了保障人民“头顶的安全”,意图通过刑法立法告诫广大民众此类行为是遭到刑法禁止的,不允许民众在可能造成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随意抛掷物品,从而在全社会达到预防效果。因而此罪无须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就可认定为既遂。其次,如果将本罪理解为行为犯,则可能会造成部分形如前文所说不能认定为“从高空抛掷物品”或“情节严重”的情形成为本罪打击的对象,将极大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高空抛物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先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难以论证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不利于刑法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而将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空抛物行为强行归罪,则于保障人权的目的有损iv

对于此罪和彼罪的区分在司法实务上是为了研究确定何种罪名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是复杂的。例如由高楼向车水马龙的城市道路抛掷物品,极有可能造成行驶的车辆因紧急刹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如,看到楼下有仇人经过顾拿啤酒瓶从高楼投掷将其砸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高空抛物罪论处显然不合适。

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主要成立想象竞合犯,即犯罪情节在成立某一犯罪时有多余,而多余部分能够成为其他犯罪的定罪情节v。例如,针对情节向人流密集的场所抛掷菜刀,并造成人员伤亡。从高空向下抛掷菜刀这一情节本身就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而多余情节“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人员伤亡”属多余情节,能够完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甚至可以完成故意杀人罪的论证,这就属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则一重罪论处。

i 胡先锋.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 15

ii 刘颖恺.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与限缩解释[J].行政与法,2021(04):102-112.

iii 马杰. 高空抛物入刑何以守护“头顶安全”[N]. 检察日报,2021-04-16(003).

iv 林维.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J].法学,2021(03):38-47.

v 彭文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01):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