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运行、执行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活动的价值取向。而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决定着我们的执行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方向,主动执行机制的实施就是顺应了这个方向的一次创新性改革。主动执行机制是突破现行申请执行程序的一种独创性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但在申请执行人举证问题上却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产生了矛盾。如果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则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符,违背设立主动执行机制的宗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而,如何正确定位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是关乎主动执行机制能否顺利推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简介:摘要: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必严,法律的强制性和普信度由其执法效果所决定,然而,在大环境下,出现了“执行难”的说辞形容目前法治社会下法律执行情况,这引发了我们司法人员的深思,我国司法部门和从事法律相关人员已探索总结出各种执行结案的方式,结合自身的司法情况应用起来,但在目前我国“执行难”的大环境下,依旧难以完善地推动执行结案,本文根据执行结案的内涵定义,剖析归类出目前执行结案方式的种类和目前的运用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简介:摘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夫妻配偶一人为被告,而另一人并不出现在生效判决书中,所以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时只能申请判决书中所列明的被告为被执行人,如果这时在想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就需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执行审查不同于审判审查,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大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也是值得思考和深究的,如果将被执行人配偶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承担民事执行责任是否合理,并且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审判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但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平衡审判与执行的价值追求,有必要从执行角度审视该行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该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合理审定,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及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等问题。
简介:摘要目的采用基于体素的形态学测量(voxel-based morphometry,VBM)方法探讨终末期肾病(end stage renal disease,ESRD)患者脑灰质体积变化及其与执行功能障碍的相关性。材料与方法41名ESRD患者(ESRD组)与年龄、性别、教育水平相匹配的41名健康志愿者(正常对照组)均接受头颅3D-T1WI MRI扫描及执行功能行为学测试,采用VBM方法测量两组脑灰质体积,使用SPM 12软件对两组脑灰质体积进行双样本独立t检验比较差异性,并将ESRD组差异脑区灰质体积与执行功能测试评分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与正常对照组相比,ESRD组前扣带回、双侧中扣带回、双侧岛叶、左侧额中回、左侧颞横回、左侧海马及左侧尾状核灰质体积显著变小(P<0.05,FWE校正)。前扣带回、左侧中扣带回及左侧岛叶灰质体积与连线测试A (trail making test A,TMT-A)评分存在显著负相关(P<0.05),前扣带回、双侧岛叶、左侧额中回、左侧颞横回及左侧海马灰质体积与数字符号转换测试(digit symbol substitution test,DSST)评分存在显著正相关(P<0.05)。结论ESRD患者脑灰质结构存在异常,且扣带回、前额叶及颞叶部分脑区灰质萎缩与患者执行功能损害程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