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达十余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履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从甲公司持有股份之丙公司划拔执行款并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丙公司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甲公司投资丙公司的资本已成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丙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甲公司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甲公司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份或以所得权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这一点在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分析齐拉西酮及舒必利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的执行功能是否有影响。方法随机选取患有首发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共60例,并将其随机分为两组,其中治疗组与对照组各30例患者。单独使用齐拉西酮治疗治疗组的30例患者,开始的使用剂量为每天20毫克,然后一周内增加到每天80到160毫克;对照组患者则单独使用舒必利进行治疗,其开始使用剂量为每天10毫克,然后在两周内增加到每天400到800毫克。在治疗前用威斯康星分类卡片评测两组患者的额叶执行功能,并记录下来,然后在接受治疗4周、8周后再次对患者的额叶执行功能进行评测。结果治疗组30例病患接受治疗4周后的持续性应答数与治疗前相比明显增加,而其错误应答数与治疗前相比则明显减少;而在接受治疗8周后其持续性错误数及总用时间成绩与治疗前相比明显减少。而对照组的30例病患仅在接受治疗8周后,其总用时间与治疗前相比明显减少。60例患者接受治疗8周后,对比其效果发现,治疗组的30患者除其总应答指标之外的各项治疗均明显优于对照组的30例患者。讨论齐拉西酮对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执行功能具有显著作用,且治疗效果明显好于传统的抗精神病药物--舒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