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美国宪政语境下,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要求法官超越法律的文本含义解释法律,以满足公民不断产生的权利诉求和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但是,美国宪政结构中的固有悖论使美国司法哲学处于民主与法治二律背反的宪政困境中,很难简单评判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孰优孰劣。在中国语境下,传统的法律文化为实行司法能动提供充分的文化土壤,中国现有的法律解释体制具备实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制度条件。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国情也必然要求地方法院积极进行司法创新,探索能动主义的地方司法模式。因此,选择何种司法方式应从具体的实践逻辑出发探讨其功能正当性,而非从某个概念或理论出发探讨其逻辑应然性。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为担保之作用。担保权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权人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除其物权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做一简要探讨。
简介: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性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辩、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性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性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