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却始终悬而未决。以2005年—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刑事部分)为样本分析发现,关于舆论与司法的传统观点误读了两者的关系,忽视了舆论介入司法的必要条件,难以形成可以对司法有指引作用的方案。事实上,只有清晰表达了对于个案处理倾向性的意见且这种意见成为主流舆论的情况下,舆论才可能左右司法。司法实践中,舆论主要通过'重判'呼吁、'轻判'要求、'无罪'主张和'有罪'意见四种倾向性态度对司法进行影响,并最终导致刑事棘手案件的形成。满足舆论呼吁、低于舆论期待和冷处理舆论,构成了中国司法应对刑事棘手案件的可能选项,但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都无法单独解决舆论影响的问题。中国司法面对棘手案件,需要着重解决案件判决方案和做出判决的时机两个问题,即在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案件如何判决,进而划分出'舆论主张有罪或重判而事实上无罪或应当轻判'和'舆论主张无罪或轻判而事实上有罪或应当重判'两种情况,确定适当的判决时机,从而形成一套系统的和具有操作可能性的中国刑事棘手案件舆论应对方案。
简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
简介:B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仅限适用于轻罪案件,都是不经当庭质证、辩论对被追诉人定罪处刑,实质上都要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二者又存在一些区别:刑事处罚令程序严格禁止被追诉人会被判处自由刑立即交付执行的案件适用,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刑事处罚令程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二者在定罪处刑方式和程序救济后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我国可以借鉴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放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加强对被追诉人获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明确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量刑的幅度,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