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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 标签: 特赦 第八次特赦 现实社会危险性 实质条件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1〕事实上,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罪状描述的模

  • 标签: 公共安全罪 化实践 危害公共安全
  • 简介:一、我国的不能犯理论之现状不能犯,又称为不能未遂、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是指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思,但其行为客观上不具有侵犯法益危险的情形。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不能犯,不能犯是教义刑法学自未遂犯概念中研析出的犯罪形态,谓之不能犯未遂。通说观点认为:只要是基于犯罪故意实施一定行为,即便该行为客观上完全不可能达致既遂,也成立犯罪,但是迷信犯除外。[1]这种不管行为是否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而仅

  • 标签: 不能犯 危险说 客观危险
  • 简介: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与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能较好地解释某些同时具有危险以及“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所以存在如何将其嵌入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问题。这也导致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但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其对限制过失责任范围成立的效果上来说,将其视为阻却过失责任的理论即放入责任这一阶层中应当是恰当的。

  • 标签: 犯罪构成要件 社会相当性说 新过失论 旧过失论
  • 简介:针对航运实务中托运人常常遇到的识别危险货物的困惑,结合两个重要国际公约,总结、归纳了对各类型危险货物分类并指明了识别依据。同时结合中国《海商法》第68条第1款,就托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海商法》第68条的立法本意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原则基本相同,托运人在危险品运输中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应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或应承担绝对的"赔偿义务"。

  • 标签: 危险货物 过错责任 绝对赔偿义务 托运人
  • 简介:过失概念在理论上可以区分出两项要素,即客观上存在着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主观上该危险存在着可预见性,但两项要素并非泾渭分明。不仅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在一定条件下,非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同样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不合理危险”这一要素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界限模糊。不同的情况对本人提出的认识要求是不同的。对于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要求本人更认真地去认识,非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则不是如此,但不等于不要求本人去认识。

  • 标签: 过失 危险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 简介:量刑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从相对报应的刑罚观以及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定罪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损害性与行为人的人格危险性相加的结果。在现行刑法体制下,人格因素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影响定罪。随着人格测定技术的完善,人格因素将与犯罪构成形成二元化定罪的新路径。

  • 标签: 定罪 人格 社会危害性 客观损害性人格危险性
  • 简介:犯罪故意的心理形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因素是研究犯罪故意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实性认识和规范性评价。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背景下,犯罪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因素乃客观构成要件。而规范性评价的内容则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违法性认识。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客观方面的事实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之评价。

  • 标签: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事实性认识 规范性评价
  • 简介: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进行了增补,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几乎全部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他类型并未出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醉驾相关内涵的界定,结合醉驾查处、检测、速裁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 标签: 醉驾认定 道路 醉驾检测 速裁功能定位
  • 简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被犯罪化,这也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集中体现。以此看待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一律入罪,而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支援措施。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法益保护前期化
  • 简介:<正>一、引言过失犯,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故意犯存在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容易被类型化。过失犯不存在直接的犯罪意图,并无特定指向性,需要犯罪结果的发生来定型犯罪行为。因此,现实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认定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法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犯罪行为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 标签: 危险犯 过失犯罪 法益侵害 犯罪结果 轻信过失 可罚性
  •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实害犯 处置行为
  • 简介:本文首先围绕故意伤害罪法益,通过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逐条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实际上承认“危险犯”的存在,并对已经列入伤情鉴定标准的危险犯列举分类阐述。然后分析了故意伤害罪中存在危险犯的意义,列举了王某某投毒故意杀人(伤害)一案论证承认危险犯存在的重要性。最后提出要谨慎认定故意伤害罪中的危险犯,并提出实践当中认定危险犯时存在的两个问题。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危险犯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 简介:大学教师是教学的权威,对大学有效教学产生重要影响。影响大学有效教学的教师因素有: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师的知识架构、教师的师德、教师的教学监控能力等。

  • 标签: 大学 有效教学 教师因素
  • 简介:本文通过对情感与体育的关系,情感在体育教学中的作用,以及情感教育等的阐述,在改善体育教学形式、变通体育教学方法及提高体育教师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体育教学育人的目的。

  • 标签: 情感 体育教学
  • 简介:国际法缺失对国际海运危险物在海运阶段的有效管制,危险物越界转移对有关沿海国的海域环境构成严重的潜在损害威胁。由于欠缺早期和实时的情报资料,各国的海洋环境损害应急程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低效性。基于现有的环境和海事法制以及最佳可用技术和实践,探讨在港口国监督体系内针对这类危险物及其载运船舶,建立起包括"事先知情—实时报告和连续跟踪—应急预警"在内的联合海上监视机制。

  • 标签: 国际海运危险物 联合海上监视机制 港口国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