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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抽象危险中的危险应是指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而具体危险中的危险是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 标签: 危险犯 犯抽象 抽象危险
  • 简介: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也就明确了哪些犯罪的成立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 标签: 危险犯 犯认定
  • 简介:[5]④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构成危险就可成立的犯罪,说危险的发生是危险成立的标志与说其是危险既遂的标志并不矛盾,即构成既遂的犯罪[11]③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 标签: 危险犯 犯问题 问题研究
  • 简介: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也就明确了哪些犯罪的成立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 标签: 危险犯 犯认定
  • 简介:过失危险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的具体立法构想。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比较刑法 过失犯 危险犯
  • 简介:摘要关于危险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有着不同的分类。但学界关于危险的分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依据危险程度的高低不同将危险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第二种是依据主观过错的不同将危险分为故意危险和过失危险;第三种是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将危险分为自然人危险和单位危险

  • 标签: 危险犯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 简介:<正>"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化、技术化,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就像一个巨大的黑匣子,不可能进行主体性的控制。人们的生活主要依赖脆弱的技术手段,与此同时,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也飞跃性地增大,人们不知瞬间会发生何种灾难。"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首次提出作为现代社会核心概念的"风险社会"概念。它是指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进过程中,社会机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的一种社会状况。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行为犯 实害犯 放火罪 刑法分则
  • 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危险在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明确危险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既是司法实务中裁判危险是否成罪的关键,也是对危险理论相关争议进行廓清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在明确危险中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危险状态判断的各家学说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危险状态评判的实质、时点和标准,并对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危险状态的判断提出基于中国立场的合理化建议。

  • 标签: 危险犯 危险状态 判断标准
  • 简介:'危险是既遂'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未遂 犯罪结果
  • 简介:危险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的构成特征看,危险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对有关危险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 标签: 危险犯 停止形态 既遂 未遂 中止
  • 简介:认为危险存在犯罪中止,同时持该观点的人如果认为危险在犯罪既遂之后、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以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认定危险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 标签: 中止思考 危险犯 犯中止
  • 简介:一、围绕什么问题而争论在危险的脉络中.涵摄问题和根据问题大概是需要处理的诸多问题中较重要的两个了。所谓涵摄问题,(在此)是指探究危险概念的恰当定义;而根据问题,则是追问那些内含制裁评价之危险禁令规范的根据。

  • 标签: 危险犯 争论 涵摄 禁令 制裁
  • 简介: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因此,原则上刑法所处罚者,是那些已经现实上造成侵害的不法行为。现代刑法的核心领域,依然是实害。不过,为了更周全地保护法益,立法者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例外地也处罚一些尚未造成实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只是有可能造成实害而已。另外,古代实行的……

  • 标签: 危险犯 法益 保护法 实害犯 现代刑法 立法者
  • 简介:在风险社会视野下,抽象危险的设立迎合了法益保护的发展潮流,加强了对于危害公害的行为预防,是刑法为了面向社会而做出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应对。但是,对于是否允许抽象危险以"具体的案件中未发生相应的危险"为理由而出罪,学术界仍不乏争辩。鉴于抽象危险的刑法设置中规定的是事先推定的危险,并非拟制的危险,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做应然性限缩,允许反证危险并不存在从而出罪。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法益 责任 危险
  • 简介:抽象危险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限制。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节制 立法设计
  • 简介:未遂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标签: 未遂犯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结果无价值
  • 简介:具体危险成立的条件是形成现实性的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归入具体危险还是抽象危险,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的标志,而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区分的要素;危险物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表明是具体危险,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危险物质性质的要求,盗窃行为无须形成具体危险,即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对破坏行为性质的要求,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因素。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归类 适用条件
  • 简介:社会的现实需要及国内外大量过失危险的立法,表明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之趋势。本文拟从国内外过失危险比较研究的角度,对我国刑法典中的过失危险提出立法完善之建议。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大陆法系 比较 立法完善
  • 简介:过失危险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类型。

  • 标签: 过失犯罪 罪质 危险 抽象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