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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抽象原则 抽象物权行为 民法 或然性
  • 简介:关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或曰法律构成,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总体来说,存在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三元论说。前二种学说及立法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三元论说对于解决当今区分所有建筑的法律纷争,将会大有裨益。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建筑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构成。毫无疑义,《物权法》第70条所采取的三元论立场符合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潮流,应认为是一项先进的立法规定。

  • 标签: 物权法 区分所有权 概念比
  • 简介:实践中对于要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化,故应废弃要合同,而以任意性规范的属性与功能为着眼点,结合有名合同对于社会典型交易行为的反映,去有效规制传统要合同。

  • 标签: 要物合同 强制性 无偿 任意性规范
  • 简介: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以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以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以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以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以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以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 标签: 民事执行 以物抵债 防范虚假诉讼
  • 简介:《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权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 标签: 小总则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
  • 简介:上请求权的性质和类型决定着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在功能定位,制度协调上存在着不同与交叉。基于两种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结合上请求权,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应适用取得时效,从而实现法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 简介:<正>实际履行,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以合同以外的东西来代替。实际履行属于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使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能真正落实。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就会破坏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核算,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因此,对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仅是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且是双方对国家应

  • 标签: 实际履行 经济合同纠纷 重要原则 经济合同法 权利义务 商品交换
  • 简介:从“外卖打包”到“环保压力”,从“懒人经济”到社会风气,随着外卖市场快速飙升,各式各样的外卖产品、外卖品牌在各地风起云涌,“外卖”已经成为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型业态:“外卖”“网络订餐”以其快捷、实惠、新潮等特点得到年轻一族的喜爱,市场潜力巨大。

  • 标签: 外卖 二次污染 超标 隐忧 市场潜力 社会风气
  • 简介:西部地区是中国相对落后的不发达地区,其不仅存在滞后于东南沿海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及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而且存在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的自然环境条件。尽管我们认识到西部大开发应以生态建设为基础,避免走边污染治理的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西部地区将要面临的诸多来自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压力却迫使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对待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因为一方面西部发展中需要解决现已存在的生态失调和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并要随时准备解决大开发中所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西部还面临我国整体现存环境问题乃至于全球共有的环境问题的威胁。环境污染转嫁的成因及趋势,我国立法现状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均迫切要求西部必须尽快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控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污染转嫁,防止“生态环境侵略”和“生态殖民”现象的出现。

  • 标签: 中国 西部地区 环境污染转嫁 污染控制 环境保护法 量化管理
  • 简介:与普通的民事侵害健康权不同,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非健康状态呈多样化表现:不仅有普通的疾病型、个体型健康损害,更突出地表现为健康隐患以及群体型健康损害。这种复杂的非健康状态背后的利益归属难以仅由体现消极属性的民法健康权所涵盖,更需要宪法层面对健康权进行积极确认与维护,同时在实证法上不断吸纳跟随社会发展的人权范畴中的健康内容。基于健康权利的多元化属性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性乃至不可逆性,对其保护不能仅限于事后的救济,更需要寻求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与控制。民法典应与环境法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克服大规模环境污染下健康保护的局限。

  • 标签: 环境污染 健康权 公共健康 环境健康风险 民法典
  • 简介: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增添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 标签: 环境刑事立法 污染环境罪 司法适用 司法困境 出路
  • 简介: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尤溪县)杨为念认为: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或基础,合同无效导致权的存在失去基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如果某一城镇居民与某一农村居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 标签: 《物权法》 合同的生效 效力 人民政府 法律文书 城镇居民
  • 简介:探讨土地征收中权制度的弊端和对策。主要弊端是政府职能错位、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边界模糊、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利益分配和费用补偿不合理。主要对策是开放土地一级市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费用补偿机制。

  • 标签: 土地征收 弊端 对策
  • 简介:我国权立法正在艰难的推进之中,其中权登记如何规定成为当前立法的一大难点。本文立意在于,指出权立法中权登记的部分难点和应注意之处,行文或点出问题所在,或对现行各草案规定做出评论,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期望笔者的思考能为立法机关所关注,进而完善我国正在进行的权立法。权登记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物权立法 物权登记 内容与形式 立法机关
  • 简介:日耳曼法一般被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公元5—9世纪,为部族法时期;第二期为公元10-12世纪,为封建法时期;第三期为公元13—15世纪,为都市法时期。与本文写作直接相关的是第二、三期。由于第三期都市法时期已经处于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之下,在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推动下,日耳曼法已经日益与罗马法融合为统一的属地法,

  • 标签: 日耳曼法 不动产 物权 债权 负担 12世纪
  • 简介:抵押转让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 标签: 抵押 抵押权 抵押物 涤除
  • 简介: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 标签: 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直索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简介: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按标降浓”为规制目标,以“按规排污”为规制手段,然而,由于存在排污“行为主体数量”不确定这一变量,无论《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调整行为主体排污行为的规制标准,都可能导致其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之间的不一致或断裂.而欲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以具体环境质量指标为规制手段,以确保总行为排放结果限制在大气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规制目标.以环境质量指标作为规制手段旨在课以地方政府具体可操作的环境质量指标,要求地方政府依照大气自然生态阈值安排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行为.环境质量指标这一规制手段不仅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制目标,而且能更大限度地确保地方政府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责任,从而能更好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制目标.

  • 标签: 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制手段 规制目标 断裂与弥合目标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权属性,可以准用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