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广大司法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为保卫和促进改革努力奋斗,并且已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在有的问题上也发生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的把“有功”当作“有罪”、有的又把“有罪”当作“有功”
简介: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中国的法律文化一度成为日本学习的范本。最早可追溯到公元3世纪前期,当时被称为“邪马台国"的日本,已有强制性法律规范。《三国志·魏志》有邪马台国“其法,轻者没其子,重者没其门户”的记载,据推测,这可能源于中国《汉律》和《魏律》的“夷三族”。到日本推古天皇时期(6世纪末7世纪初),执政的圣德太子深慕中国之灿烂文化,遂有“遣唐使”之举,隋炀帝亦遣使到日,于是中日交通因之盛大。不仅中国之经书、史籍、诸子、美术及佛教等乘时东渡,即中国法律亦于此时传入日本。〔1〕这一时期颁布的《冠位时而阶法》和《宪法十七条》均是取儒法二教之旨,其中酌隋朝法律制成的。从“大化改新”到平安朝代(7-12世纪),日本主要模仿中国来建设日本的法律制度,天智天皇时制定的《近江令》,天武天皇时的《养老律令》基本上都是模仿唐律而成的,以至于日本法史学家泷川政此郎说这一时期属于“支那继受法”时代。(2〕日本自大化革新之后,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典的模式发展来的,无论就其形式或内容看,都深深打上了中国封建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烙印,因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